關于開展2026年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
財辦建〔2026〕8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加快補齊農村地區公共充換電設施短板,進一步釋放新能源汽車消費潛力,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以下統稱三部門)《關于開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4〕57號,以下簡稱《試點通知》)以及三部門辦公廳《關于開展2025年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5〕3號,以下簡稱《2025年通知》)、《關于2024年、2025年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財辦建〔2026〕2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現就2026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試點縣名額。2026年,三部門支持兩個及以上的縣聯合申報試點(以下簡稱聯合試點縣),共計劃支持59個聯合試點縣。聯合試點縣應明確一個牽頭縣,具備條件的市轄區可參與聯合試點縣。三部門根據地方當前新能源汽車和公共充換電設施發展狀況及未來潛力、地域面積、省內縣(縣級市)數量、當前財力狀況、2025年試點省公共充換電設施接入新能源汽車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清算平臺(以下簡稱清算平臺)情況、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各省試點縣及地級市覆蓋率,以及2025年績效考核結果等因素分配省級試點縣名額(見附件1)。2026年申報聯合試點縣的牽頭縣所在地級市2025年汽車保有量應不低于25萬輛。
二、鼓勵綠電應用。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擴大綠電應用的決策部署,對于通過光伏發電的充換電場站,“自發自用”電量超過總充電量40%的,其“自發自用”年度總充電量可按1.2倍折算。2024—2025年通過備案的試點縣參照執行。
三、鼓勵擴大試點覆蓋范圍。為進一步擴大試點成效,鼓勵各省在分配試點縣名額時,綜合考慮2024、2025年度備案試點縣的區域布局情況,優先向尚未獲得試點縣備案的地級市傾斜。
四、開展優秀案例征集工作。為總結縣域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好經驗和好做法,面向已備案試點縣征集優秀案例,模板見附件4。請各省于2026年6月30日前將匯總后的優秀案例材料(Word版)同步上傳至清算平臺。
五、組織實施。各省應加強統籌協調,指導第三批試點縣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制定數量目標。為進一步發揮穩投資、促消費作用,提升中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各縣應按照有關規劃基本完成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前期準備工作后,再按程序向省級申報試點,力爭試點縣名單備案審查通過后即可開工建設,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原則上試點縣應在名單確定后三個月內開工建設,確因土地征用、
電力改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完成建設投運的,可適當延長,最多不超過一個月。試點縣在選擇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時應“優中選優”,選擇質量可靠、服務優質、技術先進、群眾滿意的企業開展合作,并具備與清算平臺互聯互通和直連能力,充換電設施建成后1個月內完成與清算平臺的對接。
六、加強財政資金管理。中央財政資金下達后,試點縣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執行中要及時匯總整理相應資金支付憑證,按照有關要求完成績效評價,確保中央財政資金專款專用。
七、其他申報要求。各省應按照《試點通知》、《2025年通知》有關要求,組織試點縣編制試點申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正文繼續按照《試點通知》附件1,實施方案附表按照本通知附件3)。通過競爭性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本省試點縣名單,并于2026年3月18日前將試點縣名單及試點實施方案按程序上報三部門備案,相關材料電子版一并上傳至清算平臺。
本通知未作規定事項按照《試點通知》、《補充通知》執行。
附件:1.第三批試點縣分省名額分配數量
2.第三批試點縣年度考核指標及獎勵標準
3.試點實施方案編制大綱附表
4.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應用案例申報書
財政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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