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能夠用于履約的CCER由以下項目產生:
(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項目類型(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垃圾焚燒發電、農村戶用沼氣和生物質發電項目)
(五)農業減排項目
深圳針對不同的項目類型,對其項目所在地區做出了不同的限制。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項目類型中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垃圾焚燒發電要求項目來自于:
(一)廣東省內的梅州、河源、湛江、汕尾等地區,
(三)和本市簽署
碳交易區域戰略合作協議的其他省份或者地區。
農村戶用沼氣和生物質發電項目、清潔交通減排項目、海洋固碳減排項目要求抵消信用來自于深圳本市以及和和本市簽署碳交易區域戰略合作協議的其他省份或者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