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回爐減量污染控制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
滬環土〔2026〕39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治理 嚴密防控環境風險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25〕10號)有關要求,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回爐減量處理監管,促進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的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置,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回爐減量污染控制技術指南(試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3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回爐減量污染控制技術指南(試行)
為高標準推進“無廢城市”建設和實現本市固體廢物近零填埋目標,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治理嚴密防控環境風險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25〕10號)有關要求,規范和指導本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回爐減量處理工藝的環境管理,特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本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回爐減量污染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環境管理要求等。
本指南適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回爐減量處理過程的污染控制,可作為與本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和處置相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技術依據。
二、術語和定義
2.1生活垃圾焚燒飛灰
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的煙氣凈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本指南中簡稱“飛灰”。
2.2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回爐減量處理
利用水洗、塑型、返回原廠生活垃圾焚燒爐等物理化學過程,對飛灰中的重金屬、二噁英類、氯鹽等物質進行一定程度的去除,使處理后的飛灰滿足后續利用或處置要求的過程。飛灰回爐減量處理過程應包括飛灰水洗分離、水洗液處理、飛灰塑型、塑型飛灰爐內協同熱處理等工序。
2.3 協同熱處理
將經水洗塑型后滿足入爐要求的飛灰投入原廠生活垃圾焚燒爐,與生活垃圾協同焚燒分解處理二噁英類的過程。
2.4水洗液
飛灰經過水洗并固液分離后產生的液體。
2.5塑型
通過添加塑型劑發生物理或化學反應,使飛灰具有一定形狀和強度的過程。
2.6塑型飛灰
飛灰經過水洗、塑型后形成的具有一定形狀和強度的產物。
2.7熱處理飛灰
塑型飛灰經生活垃圾焚燒爐排爐協同熱處理后的產物。
2.8焚燒爐渣
生活垃圾和其他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焚燒后從爐床直接排出的殘渣,以及過熱器和省煤器排出的灰渣。
三、總體要求
3.1 飛灰回爐減量處理工藝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機械爐排爐,單條焚燒線飛灰日處理規模不應大于自產飛灰量的2倍,原則上宜建設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嚴禁接收外來飛灰。
3.2 飛灰回爐減量處理過程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34)第6.1a)、6.1b)、6.1c)、6.1e)、6.1f)要求。
3.3 飛灰回爐減量處理過程不得影響原有生活垃圾處置能力,應控制重金屬、二噁英類等污染因子,確保不對生活垃圾焚燒、爐渣屬性和污染防治產生不利影響。
3.4 飛灰回爐減量處理過程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應執行安全生產、職業健康、
運輸、消防等
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
四、污染控制要求
4.1塑型飛灰控制要求
a)塑型飛灰應具有一定形狀,按照《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壓入硬度試驗方法第1部分:邵氏硬度計法(邵氏硬度)》(GB/T 531.1)進行硬度測定,其邵氏硬度應大于15HD。
b)塑型飛灰中的重金屬浸出濃度和可溶性氯含量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34)第6.3b)、6.3c)要求。
4.2熱處理控制要求
a)應在焚燒爐排渣機前設置獨立、明確的取樣點,便于對熱處理飛灰人工單獨取樣和監測。
b)熱處理飛灰中的二噁英類、重金屬浸出濃度和可溶性氯含量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34)第6.3條要求。
c)煙氣污染物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1/768)和排污許可證明確的污染控制要求。
4.3水洗液處理控制要求
a)水洗液通過濃縮、結晶等物理化學手段產生的副產鹽作為產品資源化利用時,氯化鈉產品質量應符合《工業鹽》(GB/T 5462)的規定,氯化鉀產品質量應符合《工業氯化鉀》(GB/T 7118)的規定。其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指標及限值應滿足《垃圾發電廠飛灰低溫處理技術規范》(DL/T 2934)表1的要求。
b)副產鹽不得進入食品、禽畜養殖及農業等與食物鏈相關的生產行業。
c)副產鹽作為產品資源化利用時,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指標及限值不滿足4.3 a)要求的,應重新進行處理或按危險廢物妥善管理;出廠前應進行編號和取樣,經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d)濃縮、結晶等產鹽過程產生的生產廢水應返回工藝過程進行循環使用,不得外排。
e)水洗液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雜鹽和重金屬污泥應作為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4.4焚燒爐渣控制要求
a)在滿足4.1和4.2時,熱處理飛灰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隨焚燒爐渣一同資源化利用。確有必要時,可開展焚燒爐渣資源化利用的環境風險評估,其利用處置過程的污染防治應符合《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的有關規定。
b)對熱處理飛灰開展監測采樣時,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單位應妥善留存同一焚燒爐在采樣時段前后至少1小時的協同熱處理焚燒爐渣,待熱處理飛灰檢測合格后,上述留存的焚燒爐渣方可出廠。經檢測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立即暫停相應生活垃圾焚燒爐的飛灰爐內協同熱處理,并做好留樣復檢、工藝整改、原始飛灰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經工藝整改并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飛灰爐內協同熱處理。
五、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應按照國家有關自行監測的規定和相關規范的要求,對飛灰處理處置過程進行環境和污染物日常監測。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進行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
5.2全廠塑型飛灰和熱處理飛灰中重金屬浸出濃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監測頻次應不少于每日1次,塑型飛灰硬度監測頻次應不少于每日1次,熱處理飛灰中二噁英類的監測頻次應不少于每季度1次(首次開機試運行前三個月內為每月1次)。
5.3副產鹽作為產品資源化利用時,其重金屬含量的監測頻次應不少于每日1次,二噁英類的監測頻次應不少于每季度1次。
六、環境管理要求
6.1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單位應設置相關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負責飛灰處理和處置過程的相關環境管理工作。應對飛灰處理和處置過程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飛灰的危害特性、環境保護要求、環境應急處理等。
6.2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單位應落實全程監控,在塑型飛灰回爐投加點等重要區域設置高清視頻監控,視頻儲存時間不少于12個月,并可與市固廢管理系統進行聯網,確保線路暢通實現實時監控。
6.3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單位應建立管理臺賬,內容包括飛灰的處理量、處理過程中各類藥劑輔料的使用量、對應的塑型飛灰入爐量、不合格飛灰處理產物的再次處理情況記錄;副產鹽產生量、流向、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等信息,環境和污染物日常監測報告,事故、檢維修等情況的處理等,以便監管部門溯源查詢。飛灰轉移和處理按照國家規定試行“五即”規范化管理。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單位應保存處理和處置的相關資料,包括污染物監測報告、管理臺賬等。保存時間應不少于10年。
6.4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單位應制定飛灰處理和處置全過程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并向監管部門備案。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演練,每年不少于1次。
6.5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單位應每年編制總結報告并提交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和市生態環境局??偨Y報告應包括生活垃圾焚燒企業運行的總體情況、飛灰處理處置情況、飛灰處理處置環境和污染物監測情況與分析評估、副產鹽資源化利用情況、爐渣和熱處理飛灰的資源化利用情況和其他相關材料。
6.6 市生態環境局每年對全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回爐減量處理項目開展一次整體跟蹤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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