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處于探索階段,碳排放權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單純依靠一種計量屬性不能完整可靠地對其交易過程進行核算,應該采用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混合計量模式。對于從
碳交易市場上購買取得的碳排放權,應以取得成本作為初始計量屬性,持有期間應對其進行攤銷;對于從政府部門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初始計量應該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支付對價取得的碳排放權,若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應以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持有期間價值發生變動,則應根據公允價值與初始計量金額之間差額確認相應的變動損益。對應于上表,對于企業用于履約的碳排放權建議用方法三進行記賬,對于用于交易為目的的碳排放權建議用方法二進行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