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興起,作為一種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新型金融模式,環境金融成為一種金融創新。環境金融是金融業和環境產業的橋梁,其致力于通過分析金融業與環境產業的差異,尋求保護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作為環境金融的重要分支,
碳金融這一表述問世的時間并不很長。2007年,索尼婭·拉巴特(SoMaLabatt)和羅德尼·懷特(RodneyR.White)出版的《碳金融:氣候變化的金融對策》,是全球第一本系統闡述碳金融的專著。在這本著作中,兩位學者提出了氣候風險管理理論,認為企業為了避免氣候變化給其帶來的法律、聲譽及競爭風險,需要通過碳金融
市場這個載體來管理并轉移氣候風險,以最低成本降低整個系統的溫室氣體的排放。他們認為碳金融具有以下內涵:代表環境金融的一個分支;探討與
碳排放限制社會有關的財務風險和機會;預期會產生相應的基于市場的工具,用以轉移環境風險和完成環境目標。
可見,衍生性的碳金融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其主旨在于應對環境危機所引發的諸多
難題,以研討如何使用多元化的金融工具來增加環境保護的資金缺口。在其實踐中,碳金融是環保項目投資的代名詞,即企業若擁有
節能減排項目,可向銀行申請專項貸款,該貸款不需要企業的固定資產做抵押,而是依據該企業節能項目的減排量進行授信。其交易的理論基礎可以借助科斯產權理論來解釋,即通過界定溫室氣體
排放權的歸屬,經
碳市場進行碳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克服碳排放所造成的外部性
問題,達致與社會發展最相宜的環境水平。
從目前全球范圍內的實踐看,碳金融體系由碳金融市場體系、碳金融組織服務體系與碳金融
政策支持體系組成。我們必須注意的是,在大眾語境下,為了彰顯人類的成功與完美,碳金融被裝飾成一件文明的產品,即一種金融
衍生品。據易碳家了解到,碳的金融化具有深刻的“金融”內涵,“因為發展低碳經濟,需要構筑一套推動
碳交易、低碳項目開展、低碳技術開發、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服務體系。該體系以金融中心為平臺,以多元化的碳金融工具為載體、以各種參與機構為實施主體,能有效整合各方面的資源,起到粘合劑的作用”。而且,低碳排放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一種共同意識,并形成一種國際安排時,碳相關資產成為全球最大宗商品已是勢不可擋,而與此相聯的碳交易標的標價貨幣綁定權,以及衍生的貨幣職能也將對既有國際貨幣格局產生輻射性影響。據易碳家了解到,有研究認為,在“碳權”角力的場景下,國際貨幣體系將踏上一條“低碳化”的改革路徑,即可能實現從“依托碳相關資產計價結算綁定權提升本幣地位到碳本位貨幣體系”的嬗變。這并非一種學理上的推想,現有的碳交易市場與碳交易的買賣方結構分布已經表明:在國際碳金融體系的推進中,美元、歐元、日元等通過計價綁定權得以進一步強化,而在碳經濟領域無作為及弱勢的他國貨幣則存在被邊緣化的風險。“貨幣是資金循環的媒介”決定了貨幣法律制度是金融法設計的制度起點。從這一點看,自碳金融這一概念被確立之日起,它的使命已突破原來的邊際,而被賦予了國際貨幣法律制度創新的使命。有鑒于此,無怪乎有些國家甚至提出將來可用表示碳交易市場上每單位
碳信用價值的碳幣作為國家外匯儲備,并使其擁有與石油、黃金價格同等重要的地位。
研究碳金融,僅停留于理論層面的認識或者局部性的碳金融實踐,是無助于國際視野下的環境治理的。據易碳家了解到,當前,大多數人并不排斥法治的理念,認可在利益沖突的社會,法律是一套最具權威性的人類社會的價值體系和規范體系,既具有哲學意義上的終極追求和關懷精神的屬性,又具有政治社會的組織體系和制度機制的應用屬性。因此,立足于人類未來的可持續發展性,有必要將與碳金融相關的事項以法律的形式規范下來,一則在國際范圍內確保經濟發展的公平性與正義性,二則這些法律規則可以成為各國碳金融行為的指南。1997年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及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便是人們努力的成果。然而,應然與實然之間并非總是同向相行的,一種制度的好壞必須置于監督與批判之下才能激勵創新。是故,有必要對碳金融發展的法律進路進行批判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