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可再生能源綠色
電力證書是一種可交易的、能兌現為貨幣的憑證,是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方式予以確認的一種指標[1]。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避免了傳統化石能源發電帶來的環境污染、健康損害等負外部性成本,因此能夠產生隱性的社會效益——這種社會效益的規模,與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成正比。而綠證所能提供的,是獨立于發電過程的可再生電力計量工具。恰由于其獨立性,綠證也可以用作轉讓可再生能源的環境效益等正外部性所有權的交易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綠證只能提供計量工具,但其價格卻由政府部門設定的綠證總量目標決定。綠債制度的定價邏輯如下:在給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總裝機容量的條件下,綠電的邊際成本隨著其發電總量的增加而提高,而邊際成本與基本電價之間的差價如果能夠由綠證價格抵補,發電企業便有發電的動力——由此便決定了綠證的
市場供給。而綠證可以由政府購買,或者由政府要求電力企業,及其他市場機構、社會團體以及終端電力用戶購買,也可以由市場主體自愿購買。當設定的總目標與綠證總供給(也即綠電發電總量)相一致時,市場出清,此時的綠電邊際成本與基礎電價之間的差價,即為綠證的出清價格。由此可見,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的核發,以及政府制定并向相關市場主體分配的強制性綠電采購目標,是綠證制度順利推行的兩大基石[2]。
目前,美國、英國、荷蘭、澳大利亞、墨西哥、印度等20多個國家正在開展綠證交易。國際經驗表明,推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給予生產清潔能源的發電企業必要的經濟補償,是可再生能源產業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的有效措施。 (完)
本文摘選于【興業研究】綠色金融報告(20170204):電力領域探索新能源市場化支持機制 —評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