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4-16 15:10 來源: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考核 內容 |
考核指標 | 分值 | 評分依據 | 評 分 標 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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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完成 (40分) |
1.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標 | 20 | 政府工作報告或年度計劃報告設定的年度計劃目標;核定的各地區年度降低目標完成率 | 根據年度目標的完成情況評分,年度目標完成率達到或超過100%得20分;低于100%的,得分為年度目標完成率乘以20。 | |
2.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計進度目標 | 20 | 當年應達到的累計進度目標;核定的累計進度目標完成率 | 根據累計進度目標的完成情況評分,累計進度目標完成率達到或超過100%得20分;低于100%的,得分為累計進度目標完成率乘以20。在期末考核中,未完成五年規劃目標,考核結果即為未完成。 | ||
二、任務措施、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60分) | 能源節約與結構優化(8分) | 3.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完成情況 | 4 | 省級人民政府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考核結果 | 依據省級人民政府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考核結果,“超額完成”得4分,“完成”得3分,“基本完成”得2分,“未完成”計為0分。 |
二、任務措施、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60分) | 能源節約與結構優化(8分) | 4.非化石能源發展情況 | 3 | 本地區統計局或能源局等相關政府部門及電網公司出具的指標數據,核算采用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指標核算方法》 |
依據“十三五”省級人民政府非化石能源發展考核結果進行評分,在暫未開展考核的年份,可依據以下標準進行評分: (1) 年度考核中,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提高或完成本地區年度目標,分別得1.5分,持平或下降,均計為0分; (2) 期末考核中,以各地區“十三五”期間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分,完成,得3分,未完成,計為0分。 |
5.化石能源結構調整情況 | 1 | 本地區發改、能源或統計等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指標數據 |
(1) 對已經提出煤炭消費減量目標的地區,完成年度目標,得0.5分,否則計為0分;對尚未提出煤炭消費減量目標的地區,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的,得0.5分,持平或上升的,計為0分。 (2) 天然氣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上升的,得0.5分,持平或下降的,計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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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產業體系建設(8分) | 6.產業結構調整情況 | 2 | 國家統計局提供的相關數據、本地區發改等政府部門出具的指標數據 |
(1) 年度考核中,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完成本地區年度目標或比上年有所提高,得2分,持平或下降得0分。 (2) 期末考核中,以本地區“十三五”規劃所確定的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目標進行評分,完成目標的,得2分,未完成,計為0分。未設定目標的,參照第一條進行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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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業領域控排情況 | 1 | 國家及地區發改、工信等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數據或文件材料 | 單位工業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上年有所降低,得1分,持平或上升,計為0分。 | ||
二、任務措施、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60分) | 低碳產業體系建設(8分) | 8.發展低碳農業 | 1 | 國家及地區農業、統計、發改等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數據或文件材料 |
(1) 年度考核中,本地區化肥使用量增量較上年持平或有所降低,得1分,上升,計為0分; (2) 期末考核中,本地區化肥使用量增量為零或有所降低,得1分,上升,計為0分。 |
9.生態系統碳匯增加情況 | 4 | 國家及地區林業部門出具的數據 |
(1) 年度考核中,造林面積完成各地區下達年度計劃任務的,得2分,未完成的,計為0分;森林撫育面積完成各地區下達年度計劃任務的,得2分,未完成的,計為0分; (2) 期末考核中,造林面積完成各地區“十三五”下達計劃任務的,得2分,未完成的,計為0分;森林撫育面積完成各地區“十三五”下達計劃任務的,得2分,未完成的,計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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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化低碳 發展(7分) |
10. 城鄉低碳化建設和管理 | 3 | 國家及地區住建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數據或文件材料 |
(1) 完成綠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年度任務目標,得1分; (2) 既有建筑完成年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目標,得0.5分;根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進情況進行評分,最高0.5分; (3) 根據商業和公共建筑低碳化運行管理工作(如健全溫室氣體排放臺賬記錄等)開展情況進行評分,最高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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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建設 | 3 | 國家及地區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數據或文件材料 |
(1) 完成交通運輸二氧化碳控排工作目標,得1分; (2) 省會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較上年有所提高、或達到40%以上得1分,持平得0.5分,下降計為0分; (3) 道路運輸新能源(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燃料電池)車輛或清潔燃料車輛保有量比上年有所增長、或占有所有車輛比例達到60%以上得1分,持平得0.5分,降低計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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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措施、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60分) |
城鎮化低碳 發展(7分) |
12.低碳生活方式倡導 | 1 | 地區發改、住建、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數據或文件材料 |
(1) 積極組織開展踐行低碳生活方式、綠色出行行動的宣傳及評選活動,得0.5分; (2) 加強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低碳化處理,依據本地區工作進展酌情給分,最高為0.5分。 |
區域低碳 發展(5分) |
13.部分區域率先達峰 | 2 | 地區發改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數據或文件材料 | 省級已開展峰值目標、達峰路線圖和總量控制研究的,得1分;行政區域內有優化開發區域或其他區域(或行政區域整體)提出峰值目標,并形成明確達峰路線圖的,得1分;后續年份,根據其實現達峰路線圖、開展總量控制的實效進行評分,最高2分。 | |
14.低碳發展試點建設情況 | 2 | 地區發改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文件材料 |
(1) 對國家確定的低碳試點省(區、市)、行政區域內有國家低碳試點城市的省(區)、氣候適應型城市建設試點或自行開展的省級低碳試點地區以及行政區域內開展低碳產業園區和低碳社區,進一步深化相關工作的,根據實效進行評分,最高2分; (2) 積極組織創建低碳城市試點、低碳城(鎮)試點、低碳工業園區試點、低碳社區試點,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及實效進行評分,最高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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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低碳發展示范情況 | 1 | 地區發改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文件材料 | 積極開展諸如近零碳排放區示范工程、低碳示范園區、低碳示范社區等示范工作,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及實效進行評分,最高1分。 | ||
碳市場建設和運行(8分) | 16.全國碳市場與納管企業履約率 | 3 | 地區發改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數據和文件材料 |
履約率達到100%的地區得3分,95%-100%(不含)的地區得2分,90%-95%(不含)的地區計為1分,90%以下的地區計為0分。 在全國碳市場啟動前,該部分分值歸入本辦法第17條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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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措施、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60分) | 碳市場建設和運行(8分) | 17.企業報告核查與配額分配 | 4 | 地區發改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數據和文件材料 |
(1) 推動全國碳市場納管企業配備專人管理排放核算,制定排放監測計劃,根據工作情況評分,最高1分; (2) 組織企業開展全國碳市場能力建設活動,根據工作情況評分,最高1分; (3) 按照主管部門要求,有效組織對全國碳市場納管企業核查,并按時報 送,根據工作情況評分,最高2分。 |
18.其他市場機制 | 1 | 組織開展碳普惠制、碳積分等其他機制創新工作,根據工作情況,最高得1分。 | |||
低碳科技 創新(2分) |
19.低碳技術和產品 | 2 | 地區質檢、發改、經信、科技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文件材料。 |
(1) 根據本地區考核年度內推廣《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所列技術的數量和進度、制定本地區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或開展CCUS等低碳技術示范和應用情況進行評分,最高1分; (2) 本地區企業考核年度內有產品獲得節能低碳認證和標識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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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能力 支撐(7分) |
20.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建設及清單編制情況 | 4 | 地區發改、統計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數據和文件材料 |
(1) 按照《關于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的意見》要求,健全本地區基礎統計與調查制度及職責分工,得1分;在統計部門配備相關專業人員,安排相關資金得1分;為建立完善省市兩級行政區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報告制度、常態化清單編制等相關工作提供支持,得1分; (2) 配合省級清單聯審工作,按時完成本地區清單編制及驗收工作,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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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措施、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60分) |
基礎能力 支撐(7分) |
21.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 1 | 地區發改、企業等出具的數據和文件材料 | 積極鼓勵和引導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企業率先公布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動措施,考核年度內有新增企業披露,得1分。 |
22.機構和隊伍建設 | 2 | 地區發改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文件材料 |
(1) 設立應對氣候變化專職管理機構,并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專人專職負責應對氣候變化事務,得1分; (2) 成立省級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技術支撐機構等,加強隊伍建設,并有效支撐相關工作,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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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 (2分) |
23.低碳項目國際合作情況 | 2 | 地區發改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文件材料 |
以下四項工作開展兩項及以上得2分,開展一項得1分,未開展計為0分: (1)積極組織或參與南南合作相關項目和活動;(2)結合實施“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促進與相關國家開展低碳項目合作;(3)利用其他國家或相關國際機構優惠資金和先進技術支持本地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4)舉辦或參與重大國際性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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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措施、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60分) |
相關保障 措施 (13分) |
24.組織領導情況 | 4 | 地區發改、財政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文件材料 | 建立省級應對氣候變化小組,得1分;省級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或省級人民政府在考核年度召開會議,組織協調布置相關重大工作的,得2分;印發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年度工作重點,得1分;未開展相關工作,計為0分。 |
25.年度目標設定與考核情況 | 2 |
(1) 凡設定本地區二氧化碳強度年度降低目標并納入本地區政府工作報告和年度計劃報告,得1分;只納入年度計劃或由本地區人民政府下達了年度計劃目標的,得0.5分;均未納入的,計為0分。 (2) 發布本地區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考核實施方案,并對所轄地市州或行業開展年度考核,得0.5分;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考核結果進行社會發布,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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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資金支持情況 | 6 |
(1) 建立本地區財政預算科目并在考核年度內安排適當資金,根據在考核年度內資金設定、執行和保障情況進行評分,最高2分; (2) 設立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或從本地區節能減排資金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等資金中安排資金支持應對氣候變化或低碳發展相關工作,根據在考核年度內資金設定、執行和保障情況進行評分,最高3分; (3) 創新氣候投融資機制,開展相關試點工作,積極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應對氣候變化或低碳發展相關工作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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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宣傳引導 | 1 | 組織開展“全國低碳日”等相關活動,全方位、多層次加強培訓和宣傳引導,開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傳活動,根據活動情況及效果進行評分,最高1分。 | |||
小計 | 100 |
項 目 | 單 位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數據來源和責任單位 | |
地區生產總值指數(2015年=100) | -- | ||||
地區生產總值(按2015年價格計算) | 億元 | ||||
煤炭消費量 | 萬噸標煤 | ||||
油品消費量 | 萬噸標煤 | ||||
天然氣消費量 | 萬噸標煤 | ||||
外省調入電力量 | 億千瓦時 | ||||
億千瓦時 | |||||
億千瓦時 | |||||
本省電力調出量 | 億千瓦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