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眼中二氧化碳可能存在于空氣中,或者用于制造小蘇打、純堿、尿素、鉛白顏料、飲料、滅火器等地方,但是我們所說的
碳交易并不是傳統的二氧化碳產品的交易,而是讓二氧化
碳排放和
減排的權利在我們人為建造的交易
市場中進行交易。
由于資源的稀缺性,產權一直以來是經濟學界所重點討論的話題,而二氧化碳就屬于一種特殊的產權——環境產權,環境產權是指行為主體對某一環境資源具有的所有、使用、占有、處置以及收益等各種權利的集合。由于環境是一種公共物品,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供給的不可分性,所以其產權主體屬于全體人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導致了全球氣候變暖,排放這些溫室氣體的主體雖然給外部帶來了危害,卻沒有支付任何補償,把本應由私人承擔的成本轉嫁到全社會承擔,變成了全社會的成本,這樣的行為在經濟學角度被稱為負外部性。
經濟學家科斯指出:外部性
問題引起的無效率,根本原因在于產權不明晰。解決外部性問題往往采用征稅、補貼、排污權交易制度以及政府管制等方式,但是如環境問題產生的負外部性,企業自身將環境成本內化成自身成本的動力不足,往往由政府對于環境成本的規范和管理,比較常見的方法有:
1 政府管制。
即規定排放主體的排放量及限額,用政府的強制手段控制排放,但是政府管制可能出現統一排污標準所造成的市場非效率。
2 征稅。
即政府按照一定的稅率對排放企業進行征稅。對于環境征稅目前運用的庇古的理論,也就是所謂的庇古稅。即由政府制定總的排污目標,通過排污征稅、減排補貼和押金制度等手段來進行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更有效地配置稀缺的環境資源,其治理污染的全部外部費用由制造污染的企業和個人來承擔,但是庇古稅運用的前提是政府必須擁有足夠的信息制定最優的稅率,例如需要知道引起外部性和受它影響的所有個人的邊際成本或收益,擁有與決定帕累托最優資源配置的相關信息,但現實中政府并不是萬能的,很難擁有足夠的信息,因此從理論上講,庇古稅是完美的,但實際的執行效果與預期存在相當大的偏差。
實際上是政府建造了一個可以向企業拍賣排放污染許可證,并且允許排污權在企業之間進行交易的市場。排污權交易核心還是要產權明晰,根據科斯定理,只要產權明晰,人們就可以有效地選擇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從而通過交易來解決各種問題。
我們所說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就是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一種方式。如果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權視為一種歸屬明確的權利,則可以通過在自由市場上對這一權利進行交易,從而將社會的排放成本降為最低。碳排放權交易的產生主要是為了解決全球變暖的問題。
為了實現減排承諾,國際國內社會都進行了多種嘗試。在《京都議定書》中,確立了國際排放貿易、聯合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三種碳交易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是總量控制下的配額交易體系,聯合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兩種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則可以用于抵消部分配額,相當于排放主體和減排主體都承擔了相應的責任,國際層面的
碳市場也正式出現在大家面前。由于有了交易市場,二氧化碳排放也被賦予了一定的經濟價值,碳資產也就此產生了,所以強制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或者自愿排放權交易機制下,產生的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組織溫室氣態排放的碳排放權配額、減排信用額都是企業的碳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