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個試點
市場:2011年10月,我國啟動了
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于開展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個直轄市,湖北省(武漢)、廣東省(廣州)以及
深圳經濟特區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的試點工作。上述七個試點地區分別以地方性
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制定了相應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定,建立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由各交易市場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并報國務院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全國性市場的目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提出要推動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國家發改委也于2016年11月印發了《“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部門分工》,明確了我國將推動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向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順利過渡,并于2017年啟動運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地方性嘗試:各地方發改委也相繼組建各地方碳排放交易所,但根據了解地方碳排放交易所目前在實踐中尚無法進行相關的碳排放權交易,更多的是對項目進行掛牌并與全國試點地區的碳排放權交易所進行合作,為潛在投資者搭建一個平臺從而起到牽線搭橋的作用。
主管部門:國家發改委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國務院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改委是碳排放權交易的省級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
涉及行業:多數試點城市和地區將
電力、
鋼鐵化工、
水泥、
石化、
造紙等高耗能行業的重點企業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范圍;深圳、天津等地還納入了建筑、
交通等排放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