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額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能源和碳排放管理能力建設,自行或者委托有技術實力和從業經驗的機構核算年度碳排放量。
·配額管理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部門報送書面的年度碳排放報告,同步通過電子報告系統提交。
配額管理單位對碳排放報告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主管部門在收到碳排放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委托
第三方核查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進行核查,核查機構應當在主管部門規定時間內出具書面核查報告。
在核查過程中,配額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核查機構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核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核查工作。
核查機構應當對核查報告的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對配額管理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數據保密。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向社會公開的核查機構名錄,并加強對核查機構的監督管理。
·主管部門根據核查報告審定配額管理單位年度碳排放量,并及時通知各配額管理單位。
核查機構核定的碳排放量與配額管理單位報告的碳排放量相差超過10%或者超過1萬噸的,配額管理單位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主管部門委托其他核查機構對核查報告進行復查后,最終審定年度碳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