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必須由發達國家締約國政府或其法人實體與中方的項目單位合作開發實施;
(2)項目應產生真實的、可測量的溫室氣體
減排量,并且具有額外性;
(3)項目應采用更為先進的技術,并獲得來自發達國家締約國合作方提供的資金;
(4)項目方必須是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
(5)項目必須有助于中國的可持續發展;
(6)2000年1月1日之前啟動運營的項目,將不符合
CDM項目時間性的基本條件;
(7)項目不得使用來自發達國家的援助資金進行經營活動。
(8)另外,開發商除了要考慮基于
CDM項目所必須的合格性標準外,還要考慮其項目總體可行性指標,比如,投資模式、交易成本、交易風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