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CDM清潔發展機制(CDM)允許京都議定書的附錄一類國家在附錄二類國家投資實施溫室氣體
減排項目,并據此獲得所產生的核準減排量(CER),以使得這些附錄一類國家遵守他們在京都議定書中所承擔的約束性的減排義務。CDM機制在理論上是一種雙贏,既可以使發達國家滿足了京都議定書的減排要求,同時又使得
CDM項目的被投資國可以獲得項目的融資和技術。
在一個CDM項目中涉及多個參與方。其中最核心的關系是投資方和東道國的項目直接參與者,他們負責直接實施項目。雙方的政府(即表中左上角的“締約方”,主要是東道國的政府)可能需要有專門的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批準。這個職能在中國是由發改委來承擔的。
以上描述的是在CDM機制下核心的參與方,另外還有一些非核心的參與方,包括各種非營利性對CDM實施機制的方法論進行研究和改進的各種研究組織,或者是和CDM交易有其他利益關系的機構,比如經紀商和交易商,項目技術的提供方或承包方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