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CDM具有如下雙重性, 必須滿足如下合格性準則: 兩類國家間碳
減排義務指標合作的政府行為,和企業間項目
碳減排量額度交易的
市場行為,發達與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自愿參加, 項目須經各自政府批準應符合京都議定書規定的CDM的雙重目的,應帶來實際的,可測量的具有長期環境效益的GHG減排,
減排額外性:
CDM項目活動的減排量相對于無該項目時東道國的任何減排而言是額外的, 確保減排環境效益的完整性應符合公約締約方大會通過的一系列
方法學問題的指南,
經核準的減排量CERs應符合特定的規則、標準與程序, 應接受獨立審計和核實, 確保準確性、透明性、保守性和可追究的責任,
CDM項目活動的減排量應按有關條款規定從發展中國家東道國向發達國家參加國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