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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社會要求減排的原因是什么?

2014-10-18 22:28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我們國家就面臨著國際社會要求減排的巨大壓力。國際社會又為什么關注溫室氣體排放呢?這里有三大原因:第一大原因是能源供需問題;第二大原因是全球氣候變暖趨勢;第三大原因是國際政治背景。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能源供需問題。世界經濟的現代化,現在的世界經濟可以說完全得益于石油、天然氣、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投入應用,可以說是建筑在化石能源上的一種經濟。那么與此同時化石能源的世界存量卻極其有限,英國石油2007年發布的世界能源統計評估稱按照目前的消費速度全球已探明石油儲量只夠使用40年,國際上能源供需矛盾突出。 

       第二大原因是全球氣候變暖。目前通過觀測得到的全球平均氣溫、海溫升高,大規模的冰雪融化,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還有北極的平均氣溫上升等一系列的證據都支持了全球氣候變暖這么一個觀點。

       國際上關于氣候變化的權威組織,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最近提供了一份評估報告顯示,近50年來全球地面平均增溫速度為每十年0.13攝氏度。這每十年0.13攝氏度聽起來是一個不高的數值,但是它帶來了怎樣的后果呢?全球氣候變暖帶來了極端天氣事件頻發,極端天氣事件包括暴風雪、寒流、干旱、強降雨、熱浪和熱帶氣旋強度。

       以中國為例,2008年1月10日開始,中國南方多個省份遭遇了歷史罕見的大規模、高強度的降雪;5月12號開始,四川陜西甘肅連續發生了能量強、波及范圍廣的地震和持續不斷的余震;5月26號開始,南方許多地方遇到了持續的大范圍高強度的降雨,僅在半年之內中國雪災、地震、強降雨三大災害齊發,這就是全球氣候變暖帶來的極端天氣事件頻發的惡果。

       全球氣候變暖導致極端天氣事件頻發,為什么會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呢?因為極端天氣事件頻發對經濟和社會的許多方面提出了挑戰。前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尼古拉斯?斯特恩編寫的《斯特恩回顧:氣候變化經濟學》中的相關研究結果表明:

       當全球溫度升高2攝氏度的時候,可能會有15%—40%的物種面臨著滅絕的命運;海洋的酸化也將對海洋的生態系統產生巨大的影響;當全球氣候變暖3~4攝氏度的時候,可能會有兩億人因為海平面上升、洪水、干旱等極端天氣事件的情況越來越嚴重而永遠地離開自己的家園。

       斯特恩根據外推法也計算,到本世紀中期,僅是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的成本就可能達到全球每年GDP的0.5%~1%,成本應該說是非常高昂的。

       在英國,一旦平均氣溫升高3~4攝氏度,僅僅是洪水造成的損失占GDP的比重將從現在的0.1%增加到0.2%~0.4%。這是斯特恩對于到本世紀中期極端天氣事件頻發造成的成本進行了一個經濟的估算。

       此外,斯特恩還指出,溫度上升以后,發達經濟體面臨的大規模沖擊的風險將不斷增加。這里的大規模沖擊的風險包括很多,例如極端天氣事件的成本不斷上升會導致巨災保險的上升,而由于巨災保險的成本上升又可能導致全球金融市場的動蕩。因此全球氣候變暖對經濟社會的諸多方面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是國際社會關注溫室氣體減排的第二大原因。

       此外,國際社會關注溫室氣體排放還有政治背景,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來談一談國際社會要求減排的國際政治背景。

       首先,我們來看一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6月的時候,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150多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全面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氣候變暖對人類經濟和社會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的框架。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簽署以后,氣候變化得到了世界上各個國家廣泛的關注。

       但是在關鍵性內容上公約還是比較模糊的,因此《公約》的實施存在著很多問題。1997年12月的時候,《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就在日本京都召開。在這次的大會上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簽署了《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比最大的進步就是它成為了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件,為發達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設立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量化溫室氣體的減排和限排目標。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只是指出了全球發達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負有溫室氣體減排的責任,《京都議定書》為發達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設立了明確的溫室氣體減排和限排目標,并且這些目標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總的來說,《京都議定書》制定的目標是到2012年,發達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六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削減5%,這個5%是以1990年的全世界的溫室氣體排放水平為基數。

      《京都議定書》并沒有為發展中國家設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排和限排目標,因為在這一次會議上認為發達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因為高速度的經濟發展應為溫室氣體排放負有責任,在《京都議定書》以后,我們國家也在“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提出了節能減排的一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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