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氣候變化財政政策體系 將增強減排的強制力和約束力
一是財政政策要與氣候變化政策框架有機結合。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完善的氣候變化財政政策體系,應當具備從氣候變化角度考慮出發,調整和完善財稅體制,設立應對相關活動財政支出科目,確保提供足夠公共支出,合理配置財政資源結構,提高財政資源使用效率,明確各級政府相關責任、事權和財權等特征。以英國“碳預算”為例,將溫室氣體
減排和財政預算結合,根據減排目標,安排資金投入、稅收、收費等政策措施,實現財政政策與氣候變化政策的有機結合,一方面保障減排活動的落實,另一方面,由于預算具備法律效力,且執行依托于預算執行機制,具備了“硬約束”效力,增強了減排的強制力和約束力。
二是財政政策要與其他政策整合與協調。應對氣候變化涉及眾多領域和部門,在實施中,財政政策需要與產業、土地、環保、就業、社會保障等措施協調配合,避免政策重復,用好公共資源;同時注意私營部門與公共部門資源的合理配置,如果在
市場機制下,私營部門自愿投資減排活動,并可以獲得預期收益,那么政府優惠政策是否必要就值得商榷。此外,在推出新措施時,實施中既要積極也要穩妥,創新性政策能否取得實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具備,不能急于求成。
三是在政府的不同級次推出相應政策措施。在國家、省、地方等不同層面推出適宜政策,一方面,地區性的政策可以有的放矢、更快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如各地可以根據自然地理條件和發展狀況,確定建筑
節能政策實施與否和實施標準;另一方面,某些政策要求一定的適宜范圍,如高能耗、技術落后、不環保設備和企業的遷移改造,根據地方政策可以得到稅收優惠,但實施中存在向其他地區轉移情況,政府負擔了改造資金和優惠措施,但環境負面效應在一個更大的范圍內仍然存在。此外,一些國家,如美國,由于體制原因,某些
節能減排政策在聯邦層面推出難度很大,政策力度也受諸多因素制約,由州政府或是縣政府推出,在實施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部分達到了政策效果。
四、政策要兼具針對性和靈活性
政策措施應當目標明確,易于執行,要求的額外資源盡量少,便于最大限度發揮其作用。在歐盟國家,隨著節能和新能源市場逐步成熟,一方面存在稅收優惠和補貼受惠方不需要支持也可以繼續運作,另一方面,一些迫切需要政府扶持的政策對象,特別是前沿減排技術、活動和產品,由于信息不暢或是程序
問題,難以獲得足夠的支持。理想的情況是,一些減排技術、行動的出現、推廣及成熟,相關財稅激勵機制也應有一個推出和退出的過程,以免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