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2 18:36 來源: 易碳家期刊
序號 | 違法行為名稱 | 法規依據 | 違法情節 | 適用 主體 | 自由裁量適用情形 | 處罰幅度 |
1 | 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者第三方核查報告的,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排放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 (1)責令限期5個工作日內報送碳排放報告 | 年能源消耗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法人單位 | 不予處罰 | 無 |
(2)逾期仍未報送碳排放報告 | 從輕處罰 | 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2 | 未按規定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者第三方核查報告的,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排放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 (1)責令限期5日內報送第三方碳排放報告 | 重點排放單位 | 不予處罰 | 無 |
(2)逾期仍未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 | 從輕處罰 | 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處罰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3 | 重點排放單位超出配額許可范圍進行排放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重點排放單位超出配額許可范圍進行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責任,并可根據其超出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場均價的3至5倍予以處罰。” | (1)在責令限期10個工作日內完成履行控制排放責任 | 重點排放單位 | 不予處罰 | 無 |
(2)逾期仍未完成履行控制排放責任 | 從輕處罰 | 按照市場均價的3倍對該單位超出其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總量(未履約排放量)予以罰款 | ||||
一般處罰 | 按照市場均價的4倍對該單位超出其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總量(未履約排放量)予以罰款 | |||||
從重處罰 | 按照市場均價的5倍對該單位超出其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總量(未履約排放量)予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