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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綠”現象背后市場博弈及可采取的防范措施

2023-6-12 11:22 來源: 新京報 |作者: 任大明

近日,歐洲議會通過了一項新規則,進一步加大對企業“漂綠”行為的打擊力度。批準的內容規定公司如果沒有詳細的證據,將禁止使用“環境友好”“天然”“可生物降解”“碳中和”或“零碳”等環境聲明。禁止企業發布誤導性廣告和籠統的碳中和聲明。何為“漂綠”?企業“漂綠”行為為何頻發?如何減少和杜絕企業“漂綠”行為?在此,我們對企業“漂綠”行為背后的動機和市場博弈進行了探討分析。

1.“漂綠”行為頻發的背后是市場多方博弈的結果

“漂綠”(greenwashing)一詞最早出現于1986年,由美國環境保護者杰·韋斯特韋德(Jay Westerveld)提出,本義是用以形容一些旅店經營者宣稱為減少對生態造成影響而鼓勵游客重復使用毛巾,實際目的卻是為了節約運營成本的行為。當前,各個組織對“漂綠”有不同的定義,但普遍共識是指公司把綠色作為一種公關策略,通過宣傳使消費者或投資人認為這個公司在做綠色環保的行為,即企業為了自身利益而進行的虛假環保行為。

企業“漂綠”的背后是現實商業利益的考量。隨著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歐美環保運動興起,公眾越來越抗議企業過度追求利潤而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的活動,社會各界及投資機構也紛紛開始關注企業產品生產銷售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以及企業采取的環保行動,并逐漸對綠色產品愿意支付一定的溢價、對采取環保行動和承諾的公司有更高的社會滿意度和投資意愿。在此背景下,企業認識到環保的形象能為企業帶來好的口碑和諸多客戶,許多企業愿意采取更多環保行動,推動企業和產品更符合政策和市場環保的要求,但同時也出現很多企業為迎合政策、市場和投資的要求,通過宣傳為自身企業和產品進行環保包裝,給產品貼上綠色環保標簽,傳播虛假或者欺騙性的信息,對投資人和消費者進行誤導以滿足自身的商業利益。

企業“漂綠”是一種嚴重的欺騙行為,但這背后反映了群眾對環保行為的日益關注。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氣候變化和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消費者對環境問題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日益重視,并最終引導消費者以及社會更多資金流向更加環保行為的行業、企業和產品,并使得企業綠色產品享受更高溢價。有研究表明,企業“漂綠”行為具有復雜性,通常涉及多部門、多主體之間博弈,當“漂綠”增量收益處于較低水平時,企業趨向于不“漂綠”;當“漂綠”增量收益處于較高水平時,企業趨向于選擇“漂綠”。市場博弈下的高溢價是企業實施“漂綠”行為背后主要動力。

2.監管認證不嚴,成本壓力是企業“漂綠”的主要因素

近年來,國內外企業“漂綠”行為不斷發生,其中,監管懲罰不嚴是關鍵。受多種因素制約,多數國家相關機構對企業尤其本地企業環保監管和“漂綠”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這是企業“漂綠”行為增多的主要原因。例如,由于絕大多數國家尚未就ESG投資中的“漂綠”行為處罰予以明確,ESG投資漂綠不受懲處或違規成本極低,ESG基金經理人實際投資行為與策略不符現象普遍。據經濟學人2021年統計,全球最大的20只ESG基金,每家ESG基金平均持有大概17家化石燃料公司的股票,并且投資賭博、酒類、煙草行業,但這些基金還是給產品貼上綠色標簽、或對投資者夸大產品的環境效益、可持續發展及抗風險能力的行為,這明顯就違反了ESG投資的定義和理念。

其次,缺乏完善第三方認證也間接導致環保標簽普遍,“漂綠”行為增多。當前,在衣食住行領域,企業多表示自己產品采用了低碳環保技術、使用環保材料及可降解材料等,但這些領域很大部分沒有經過嚴格的第三方認證。比如,H&M聲稱它的服裝是由有機棉和再生聚酯等可持續材料生產的,實際出來并不符合,這導致它被挪威的監管機構處罰。另一個較為典型的是,2015年,美國環境保護署發現大眾旗下部分搭載2.0 TDI柴油發動機的車型在發動機控制軟件中單獨設置了一套“失效裝置”,這套裝置可以使得氮氧化物排放量看起來達標,從而欺騙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的排放測試系統,實際上,這些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的排放要超標10-40倍之多。大眾也因此被勒令支付28億美元的刑事罰款。

最后,成本壓力或是推動企業“漂綠”行為增多的內在原因。企業采取環保行動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如為滿足嚴格的污染排放標準和監督管理要求,在大氣、水和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等方面加強設備投入和維護的成本就會增加。其次,清潔技術研發創新也需要資本的投入,這會直接增加企業的經營壓力;再者,環境管理成本增加,企業開展環境監測的支出、建立ESG體系都會增加成本。同時,環保和ESG信息披露短期內不會帶來收益,出于經營和業績考慮,企業有動機對自己的環保行為和產品特點作出虛假宣傳,這是企業進行漂綠的重要驅動因素。

3.完善監管和認證體系,發揮政策和市場對綠色行為的雙重激勵作用

“漂綠”嚴重影響群眾對企業環保行為的信任以及對綠色低碳產品的購買意愿,讓大家對企業所提出的社會責任主張產生懷疑,不利于全社會和全行業的綠色低碳轉型。近年來,世界各國監管機構對漂綠行為開始進行嚴打,不斷加強企業綠色環保行為規范。

首先,加強政府監管與法規約束,完善標準建設及認證體系。從法律法規層面加強對“漂綠”行為的打擊力度,制定明確的懲罰措施。加強對“漂綠”行為嚴重的領域進行重點監管,完善第三方認證體系,嚴謹各企業和機構發布誤導性綠色環保廣告和籠統模糊的低碳、零碳聲明。同時,加強信披監管約束,完善企業環保信息披露標準和體制機制,比如,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和ESG報告領域,逐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逐步實行強制制度;并在頂層設計層面統一ESG標準和框架,對于披露的形式、內容、數據、信息加強規范,從而減少企業的虛假和誤導空間,減少“漂綠”行為。

其次,引導市場對真正的綠色低碳企業和行為進行更多獎勵。當前,ESG的強制披露等系列強監管措施阻力較大的背后,是市場關于做ESG究竟能不能給股東帶來真實的回報、還是一個純成本的支出存在較大的爭議。因此,在政策層面就首先需要對環保企業給予激勵措施,如對環保企業和低碳環保技術研發費用進行政府專項資金補貼或稅收抵免,減輕企業環保行為成本、減少“漂綠”動機。同時,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加強群眾綠色消費教育和宣傳,加強ESG基金規范等,引導更多市場機遇和資金流向綠色低碳領域,給予綠色企業更多發展機會和市場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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