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22日,IPCC 就氣候變化
問題起草了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同年6月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地球首腦會議)上,150 多個國家通過了 UNFCCC,并于 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它是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第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旨在控制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溫室氣體的排放,將其濃度穩定在使氣候系統免遭破壞的水平上。UNFCCC指定全球環境基金(GEF)作為它的臨時資金機制。
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召開。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作為 UN-FCCC 的補充協議正式生效。《京都議定書》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把締約方分為附件一國家(發達國家和轉型國家)和非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并提出了具體措施:規定從 2008—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化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 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發展中國家也承擔相應的責任,盡管現階段作某種明確的量化承諾較為困難,但也應循序漸進,做出與各自
減排階段相適應的努力。2007年12月3日到15日召開的巴厘島會議,吸引了來自 UNFCCC192個締約方以及《京都議定書》176個締約方的 1.1萬名代表,這也是聯合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氣候變化大會。
巴厘島協議的最大成就是把一直游離在全球減排框架之外的美國拉入,使它變成了一份應對氣候變化的真正的全球協議。盡管巴厘島路線圖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國際協議,但它是一個指導今后氣候變化談判的綱領和計劃。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5次締約方會議,于2009年12月7-18日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這次會議被喻為“拯救地球”的最后一次機會。會議指出,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目標是將全球變暖幅度控制在 2 攝氏度以內,但并未規定具體各國的減排量,只是要求各國在2010年1月底前向聯合國申報減排目標;協議沿用了此前提出的到 2020年發達國家每年為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資金援助的中期目標,但沒有規定各個國家的出資份額。此外,根據協議,發展中國家需要每兩年向聯合國提交報告,匯報減排進展,并接受一定程度的國際監督。同期制訂的《哥本哈根協定》提出了設立“綠色氣候基金”構想,標志著國際氣候融資新格局開始形成。2010年11月29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6次締約方會議定暨《京都議定書》第 6 次締約方會議于墨西哥東部城市坎昆開幕。坎昆會議明確提出了發達國家提供的資金來源應具有多樣性,包括公共資金和私營部門資金、雙邊渠道和多邊渠道,以及創新性資金來源等等。坎昆會議決定成立“綠色氣候基金”,支持更低污染的經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減排,進行技術合作,保護熱帶雨林,幫助環境脆弱地區人們適應逐步增強的惡劣氣候影響。
2013 年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 18 次締約方大會及京都議定書第 8 次締約方大會上,雖然最終從法律上確定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部分發達國家承諾在 2020 年前繼續大幅度減排,但日本、加拿大、新西蘭等發達國家仍未接受第二承諾期。大會也沒有就發達國家減排指標做出具體規定,而是由各國自主制定。部分發達國家雖然承諾轉移資金,但資金規模、出資方式、資金運用等關鍵問題仍留待今后討論。因此,減排力度和減排機制的不確定性,發達國家承諾資金是否能兌現等問題,都將成為下一屆華沙大會談判的焦點,也使得 2012 年以后國際氣候融資
市場發展前景仍然充滿不確定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