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際社會對環境
問題的關注并動員各國積極采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尤其是《京都議定書》簽訂之后,二氧化
碳排放權交易日益蓬勃發展,碳排放交易
市場的規模也迅速擴大,各國紛紛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為國內的清潔發展機制項
CDM所產生的碳
減排量以及相關
衍生品提供基礎和平臺。但至今我國并不承擔減排任務,暫時不需要建立國內私權利主題間減排交易平臺。
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碳排放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參與主體應是國家。然而,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其法律經驗也可擴展到國內的碳排放交易。如我國的
電力行業建立火力電廠二氧化碳排污交易。
我國已經著手開展溫室氣體排放許可管理的建設,包括組織管理機構、許可證發放、
排放權交易機構等。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相關規定。本次哥本哈根會議中我國并不承擔強制減排的義務,但是在未來的國際談判中,作為世界上碳排放量大國,我國很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減排義務。
因此,我國現在應該采取主動,根據我國國情,積極構建我國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將碳排放交易主體擴大到企業以及個人。2011年11月11日公布的《氣候變化綠皮書》指出,“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這是政府首次在國家級正式文件中對國內
碳市場進行表態。這也為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提供了
政策支持。另外,實施清潔發展機制(CDM)造林和再造林
碳匯項目,可為我國林業發展引進國際資金,也有助于推進我國林業發展的機制創新。(中國
碳交易網 www.jlsxs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