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融資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所需資金的融通,從融資主體的視角來看,氣候融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氣候融資包括:(1)發達國家之間的資金轉移;(2)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轉移;(3)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資金轉移;(4)各國內部的應對氣候變化融資。
狹義的氣候融資主要包括:(1)氣候資金從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轉移,即國際氣候融資,且資金是從2010年開始,新的、額外的、可預計的、可靠的資金;(2)發展中國家內部的氣候融資,即國內氣候融資。
對中國而言,氣候融資分為國際氣候融資和國內氣候融資。其中,國際氣候融資是指中國從國際
市場獲得的或者資金來源與國際市場有關的資金,具體包括來自發達國家公共資金、國際
碳市場、慈善事業和非政府機構、傳統國際金融市場,以及外商直接投資的資金等。國內氣候資金是指完全在國內市場籌集的資金,包括公共財政、碳市場、公益慈善事業、國內金融市場,以及企業直接投資等渠道資金。
目前,關于國際氣候融資還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包括資金規模、資金來源等。從資金規模看,發達國家目前承諾的資金量與發展中國家的需求存在較大缺口。世界銀行2010年發展報告認為:至2030年,發展中國家用于氣候變化適應和
減排的資金需求分別為300—1000億美元和1400—1750億美元。相比較當前發展中國家每年能融資得到的資金大約為100億美元的水平,資金缺口相當大。77國集團和中國提出附件I國家需要提供本國國民生產總值的0.5%—1%用于國際氣候融資。從資金來源看,Fujiwara等認為除綠色投資計劃、多邊銀行外,基于配額交易的拍賣、信貸交易、
航空稅、托賓稅等
政策措施都是增加國際氣候資金的可考慮來源。UN[2]把氣候融資的來源分為四大類,即公共資金、發展銀行、碳市場金融、私人資本。Zhang和Maruyama評價了全球環境基金(GEF)、清潔發展機制(
CDM)、多邊銀行等融資機制的局限性,認為這幾種融資機制不足以影響發展中國家未來的排放趨勢,因此必須建立更大規模的私人部門的參與。另外,全球統一的碳價格和碳稅也被提出作為主要的氣候資金來源。在國內,關于氣候融資的研究處于萌芽階段,徐薇探討了氣候融資相關背景
問題和國際上常見的融資途徑;荊珍從考察森林
碳匯的國際法律規定入手,分析了氣候融資需要對森林碳匯市場進行改革。
雖然國際氣候融資研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對于氣候融資將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經濟和全球氣候變化產生的定量化影響分析,卻甚少被關注,這個問題的瓶頸是缺少合適的模型,特別是氣候融資結合到氣候保護的綜合評價中的模型,未見研究成果。因此氣候融資分析的建模和計算分析問題,成了一個科學熱點。本文試圖基于王錚,吳靜,李剛強建立的GDP溢出作用下的多區域氣候經濟綜合模型(MRICES模型),擴展構建一個氣候融資的模塊,以分析、評價氣候融資在全球氣候保護中所發揮的氣候、經濟效益問題。顯然,融資結構是復雜的、多元化的,本文的意義在于,給出一個合適的模型,作為一個新型的集成評估模型(IAM)的開始。這個評估是一般生態經濟學意義上的,而不是直接的生態效應和經濟增長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