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社會在環境保護和氣候變化領域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合作框架。以聯合國體系為例,去年成功舉辦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六次締約方大會(COP16),以及即將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十次締約方大會(COP30),都是多邊合作的重要平臺。這些機制不僅為各國政府提供了
政策協調的渠道,也為企業、民間組織和學術界搭建了參與全球治理的橋梁。我們應當首先充分發揮這些現有機制的作用。
此外,全球還有一些商業合作機制。比如G20的官方工商業對話平臺B20,再次是區域合作機制,如東盟與中日韓(10+3)合作框架、亞太經合組織(APEC)等。這些機制為探討氣候變化與經濟發展的協同關系提供了重要平臺。此外,世界經濟
論壇等公私合作平臺也在匯聚各方力量方面發揮著獨特作用。
目前,我們已經建立起很多經過了時間檢驗的良好機制。基于現有機制的良好運行基礎,當前的重點不在于創建新機制,而在于如何優化現有合作框架的運作效能,幫助政府和企業思考困難的
問題,并找出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