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碳市場CCER抵消比例、項目類型和地域限制等特點以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天津
據悉,天津發改委于2015年5月29日發布《關于天津市
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利用抵消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對比2013年12月發布的《天津市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的對
ccer的限制條件,此次通知明確排除了第三類CCER項目和水電項目。此前,天津碳
市場頻現大單CCER交易,其中多個項目為第三類項目,涉及交易量約76萬噸。天津碳試點在履約后期出臺這項
政策,使得購買了此類CCER項目的控排企業措手不及。
天津可用于履約的CCER應滿足以下條件:
核證自愿
減排量的使用比例不得超過納入企業當年實際碳排放量的10%。
核證自愿減排量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和登記。
核證自愿減排量所屬的自愿減排項目,其全部減排量均應產生于2013年1月1日后。
優先使用津京冀地區自愿減排項目產生的減排量,本市及其他
碳交易試點省市納入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碳排放量抵消。
核證自愿減排量僅來自二氧化碳氣體項目,且不包括水電項目的減排量。
此外,
北京已于2014年9月發布《北京市碳排放權抵消管理辦法》,廣東省和重慶省僅分別在《廣東省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和《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對抵消機制進行了部分規定。自此,七個試點均就抵消機制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廣東和重慶暫未發布針對抵消機制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