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的開展需要哪些法律依據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
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范圍”。
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文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