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1 13:49 來源: 上海清算所
上海碳配額遠期中央對手清算業務仿真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碳配額遠期仿真運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上海碳配額遠期,是指以上海碳排放配額為標的、以人民幣計價和交易、在約定的未來某一日期清算、結算的遠期協議。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為上海碳配額遠期提供仿真交易平臺;上海清算所為上海碳配額遠期提供仿真中央對手清算服務。
上海碳配額遠期中央對手清算(以下簡稱本清算業務),是指符合上海清算所規定的上海碳配額遠期交易在經清算會員承接確認并通過上海清算所風控合規檢查后,由上海清算所進行合約替代,并承擔擔保履約的責任。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上海碳配額遠期仿真參與者,包括投資人、清算會員、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上海清算所等。
第四條 投資人,指上海清算所認可的可參與上海碳配額遠期交易的交易主體。投資人分為清算會員和非清算會員。
第五條 清算會員,包括綜合清算會員、普通清算會員。綜合清算會員可參與本清算業務的自營業務清算,也可接受非清算會員委托代理其參與本清算業務的代理業務清算;普通清算會員僅可參與本清算業務的自營業務清算。
第六條 上海碳配額遠期協議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種類、協議名稱、協議簡稱、協議規模、報價單位、最低價格波幅、協議數量、協議期限、成交數據接收時間、最后交易日、最終結算日、每日結算價格、最終結算價格、交割方式、交割品種等。詳見下表:
產品種類 | 人民幣碳配額遠期 |
協議名稱 | 上海碳配額遠期協議 |
協議簡稱 | SHEAF |
協議規模 | 100噸/個 |
報價單位 | 元人民幣/噸 |
最低價格波幅 | 0.01元/噸 |
協議數量 | Y個 |
協議期限 | 當月起,未來1年的2月、5月、8月、11月月度協議 |
成交數據接收時間 | 交易日13:00至15:00(北京時間,下同) |
最后交易日 | 到期月倒數第五個工作日 |
最終結算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個工作日 |
每日結算價格 | 上海清算所發布的遠期價格 |
最終結算價格 | 最后5個交易日日終結算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
交割方式 | 實物交割/現金交割 |
交割品種 | 可用于到期月協議所在碳配額清繳周期清繳的碳配額 |
第七條 仿真運行的投資人包括企業法人及自然人。
第八條 投資人應通過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達成上海碳配額遠期仿真交易。
第九條 非清算會員應通過綜合清算會員間接參與本清算業務。
第十條 投資人在參與本清算業務前,應向上海清算所申請投資人編碼。投資人編碼是本清算業務中識別投資人身份的唯一標識。
第十一條 上海清算所實行分層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與清算會員進行資產清算結算,綜合清算會員與非清算會員進行清算結算。綜合清算會員為其代理的非清算會員提供清算結算及風險管理服務,并向上海清算所承擔其代理的非清算會員的資產清算結算責任。
第十二條 符合上海清算所相關資質要求的商業銀行及其他上海清算所認可的金融機構,可申請成為清算會員。
第十三條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應在工作日規定時間內實時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仿真成交數據。
第十四條 上海清算所對接收到的仿真成交數據進行成交要素檢查。
第十五條 上海清算所將通過成交要素檢查的非清算會員仿真成交數據實時發送至綜合清算會員,由其進行承接確認。
第十六條 仿真成交數據的接收時間及確認結果,以上海清算所系統為準。
第十七條 上海清算所對清算會員仿真成交數據以及通過綜合清算會員承接確認的非清算會員仿真成交數據進行風控檢查。
第十八條 對通過風控檢查的上海碳配額遠期仿真交易,上海清算所進行合約替代并承擔擔保履約的責任,此后該筆交易不可撤銷,不可修改。
第十九條 每日規定時間內,上海清算所進行日終清算處理,確定當日結算價格、調整當日保證金要求、計算投資人應收付資產,生成并發送清算結算單據。清算會員應嚴格按照清算結算單據履行結算義務。若有異議,按照清算結算單據與上海清算所完成結算后,就異議內容告知上海清算所,雙方核實后調整解決。
清算結算單據包括但不限于資金結算清單、實物交割清單等。
第二十條 上海清算所可提供實物交割轉現金交割服務。投資人應在到期協議的最后三個交易日閉市后的30分鐘內,可提交實物交割轉現金交割申請,數量不超過該投資人實物交割凈頭寸。上海清算所根據“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匹配,匹配成功的,轉為現金交割;匹配不成功的,仍為實物交割。
第二十一條 本清算業務結算處理包括保證金結算以及本金結算、實物交割。
第二十二條 協議到期后,首先進行保證金結算后,而后進行本金結算、實物交割;而成功轉為現金交割的協議到期后只需進行保證金結算。
第二十三條 對于到期需進行實物交割的協議,保證金結算時需凍結相關協議對應的保證金要求,本金結算、實物交割時釋放。
第二十四條 根據清算結算單據,清算會員應付保證金的,上海清算所從其仿真資金結算賬戶中扣收;清算會員應收保證金的,上海清算所將應收保證金劃入其仿真資金結算賬戶。
第二十五條 根據清算結算單據,清算會員應付本金的,上海清算所從其仿真資金結算賬戶中扣收。
第二十六條 根據清算結算單據,上海清算所委托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根據上海清算所發送的實物交割指令將實物資產從應付實物投資人的仿真資產賬戶劃入上海清算所仿真交割中間戶。
第二十七條 本金、實物均交付成功的,根據清算結算單據,上海清算所將清算會員應收本金劃入其仿真資金結算賬戶,同時委托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根據上海清算所發送的交割指令將實物資產從上海清算所仿真交割中間戶劃入應收實物投資人的仿真資產賬戶。
第二十八條 綜合清算會員對其代理的非清算會員進行保證金結算和本金結算。
第二十九條 非清算會員應收保證金的,綜合清算會員將應收保證金劃入非清算會員仿真賬戶;非清算會員應付保證金的,綜合清算會員從非清算會員仿真賬戶中扣收;非清算會員賬戶可用資金不足的,綜合清算會員對其進行違約處理。
第三十條 非清算會員應收本金的,綜合清算會員將應收本金劃入非清算會員仿真賬戶;非清算會員應付本金的,綜合清算會員從非清算會員仿真賬戶中扣收;非清算會員賬戶可用資金不足的,綜合清算會員對其進行違約處理。
第三十一條 為防范和化解中央對手清算風險,上海清算所實行清算限額、持倉限額、保證金、日間容忍度、實時監控、清算基金、風險準備金等風險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清算限額用于計算最低保證金所對應的風險敞口額度。風險敞口是基于損失分布假設及清算會員的當前頭寸數據,在歷史及特殊場景下計算出的在平倉期間、一定置信度下該清算會員頭寸組合可能產生的最大潛在損失。
第三十三條 持倉限額是指上海清算所為投資人某一產品或某一協議核定的持倉上限。
第三十四條 上海清算所為清算會員及非清算會員分別設定持倉限額,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持倉限額包括但不限于單產品持倉限額、單產品次到期月協議持倉限額、單產品到期月協議持倉限額等。
第三十五條 單產品持倉限額是指上海清算所為某一清算會員或非清算會員某一產品核定的持倉上限。
第三十六條 單產品次到期月協議持倉限額及單產品到期月協議持倉限額是指上海清算所為某一清算會員或非清算會員某一產品次到期月協議及到期月協議核定的持倉上限。
第三十七條 綜合清算會員持倉限額分為自營清算業務持倉限額和代理清算業務持倉限額。綜合清算會員的自營清算業務持倉限額和代理清算業務持倉限額嚴格分離,不得相互占用。
第三十八條 保證金是清算會員向上海清算所交納的現金或有價證券,用于彌補清算會員違規違約對上海清算所造成的損失。保證金包括最低保證金、變動保證金和特殊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最低保證金用于彌補清算會員違規違約情況下,上海清算所進行違約處理所產生的一定置信度下的潛在損失。清算會員在參與本清算業務之前,應根據上海清算所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最低保證金。
第四十條 變動保證金是指清算會員根據上海清算所規定交納的現金擔保品,由上海清算所根據風險監控情況決定。變動保證金包括盯市保證金和超限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盯市保證金是清算會員根據上海清算所日間和日終盯市結果所交納的現金,用于彌補清算會員持有頭寸的盯市虧損。
第四十二條 超限保證金是清算會員風險敞口超出清算限額時交納的保證金,用于彌補清算會員違規違約時,上海清算所進行違約處理所產生的潛在損失中最低保證金無法覆蓋的部分。
第四十三條 特殊保證金是在日間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長假調整等特殊情況下,上海清算所向清算會員追加的保證金要求,用以彌補最低保證金、變動保證金不足以覆蓋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日間容忍度是指上海清算所對于清算會員實時保證金缺口的最大容忍額度。綜合清算會員的自營清算業務和代理清算業務的日間容忍度分開設定和使用。
第四十五條 實時監控是指上海清算所實時監測清算會員的頭寸、盯市損益等風險指標,并根據業務具體要求,對清算會員采取風險提示、追加保證金等各項措施。
第四十六條 清算基金是清算會員參與本清算業務時向上海清算所交納的現金資產,是中央對手清算業務風險準備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以彌補清算會員違約時保證金資產不足而產生的可能的損失。
第四十七條 風險準備金是上海清算所根據主營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專項資金,用于彌補清算會員重大違約損失以及與上海清算所承接的金融市場清算業務活動有關的重大風險事故損失。
第四十八條 清算會員出現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時,上海清算所有權認定該清算會員違約:
(一)保證金結算違約:清算會員未能及時足額交納應付保證金的,構成保證金結算違約;
(二)本金結算違約:清算會員未及時足額交納應付本金的,構成本金結算違約;
(三)實物交割違約:清算會員未能及時足額交納應付實物資產的,構成實物交割違約。
第四十九條 清算會員違約的,上海清算所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 限制、暫停或取消違約清算會員業務資格;
(二) 凍結違約清算會員與本清算業務相關的資金或資產;
(三) 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協議啟動銀行授信,完成對未違約清算會員的清算結算義務;
(四) 向違約清算會員追索違約資金,并按違約金額的千分之一逐日計收違約金;
(五) 對違約清算會員自營持倉和(或)違約綜合清算會員代理的非清算會員持倉進行強行平倉、多邊凈額終止或交割終止分配處理;
(六) 上海清算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 上海清算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上海清算所按照相關規定對違約清算會員實施強制出售頭寸以彌補違約損失。上海清算所委托指定的經紀公司或合規交易平臺在規定時間內對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進行平倉。
第五十一條 上海清算所實行多邊凈額終止制度。多邊凈額終止是指上海清算所為防范風險,在強行平倉無法執行時,將持有該協議的對手方持有的頭寸按一定規則提前終止并完成資金劃付的措施。受影響的未違約投資人應接受該措施。
第五十二條 上海清算所實行交割終止分配制度。交割終止分配是指上海清算所按照相關規定對違約投資人實物交割頭寸強制轉為現金結算,并向其計收補償金交付受影響的未違約投資人的措施。受影響的未違約投資人應接受該措施。
第五十三條 違約處理產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違約清算會員承擔。上海清算所按以下順序動用風險準備資源,彌補清算會員違約時產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
(一) 違約清算會員交納的本清算業務的保證金;
(二) 違約清算會員交納的本清算業務的清算基金;
(三) 上海清算所風險準備金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