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源市近日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追責的適用范圍、賠償范圍、賠償義務人等,為隨意損害生態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戴上“緊箍”。
《方案》明確了四種應當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存在后果特別嚴重、情節嚴重或者數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不過,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以及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
問題,不適用本《方案》。
《方案》指出,違反法律
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自2018年起,河源市在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從今年起,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到2020年,力爭在全市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積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