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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銀監局發布《可持續金融行動計劃》

2020-1-3 09:26 來源: IIGF |作者: 施懿宸等

2019年12月6日,歐洲銀行管理局(EBA)發布《可持續金融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概述了EBA將針對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因素以及與之相關風險所展開的任務內容與具體時間表,并重點介紹了有關可持續金融的關鍵政策信息。《行動計劃》旨在傳達EBA政策方向,為金融機構的未來實踐與經濟行為提供指引,以期支持歐盟的可持續金融發展穩步推進。本文旨在詳細分析《可持續金融行動計劃》的基本內容及政策信息,通過解讀EBA的相關行動規劃與執行策略,為中國的可持續金融發展提供實踐性借鑒意義。

一、《行動計劃》背景

2015年,全球多國政府通過了《巴黎氣候變化協定》和《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旨在探索世界經濟可持續發展道路。2018年3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為可持續增長融資的行動計劃》,制定了歐盟可持續金融戰略以及未來整個金融體系工作的路線圖,EBA按照該計劃要求初步展開將ESG納入歐盟信貸機構監管框架的思路規劃。2018年6月,歐盟委員會成立了可持續金融技術專家組(TEG),用以協助開發歐盟分類系統(可確定經濟活動在環境方面可持續性)、歐盟綠色債券標準、歐盟氣候基準及信息披露規范、企業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指南等內容,EBA為該組織成員。2018年12月,EBA加入了由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組成的綠色金融系統網絡(NGFS),主要通過增強金融服務機構綠色發展效能的作用,加快實現《巴黎協定》的全球性環保目標。2019年12月6日,EBA發布《可持續金融行動計劃》,將ESG風險因素正式納入金融可持續性評估體系,成為歐洲進一步開展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指導文件。

根據《行動計劃》文件可知,EBA在ESG因素和風險方面的職權范圍與要求主要來自于下列立法法案的基本規定:修訂版《EBA法規》、修訂版《資本要求監管條例(CRR-II)》和《資本要求指令(CRD-VI)》、新版《投資公司法規(IFR)》和《投資公司指令(IFD)》、歐盟委員會《為可持續增長融資的行動計劃》以及相關的立法計劃。

其中,《資本要求監管條例(CRR-II)》和《資本要求指令(CRD-VI)》由歐洲經濟與金融事務委員會(ECOFIN Council)于2018年12月修訂完成,該委員會是歐盟內部經濟與金融政策的主要決策機構。修訂版規范文件明確要求EBA在兩年之內向歐盟委員會、歐盟議會及歐洲經濟與金融事務委員會提交ESG風險因素對金融穩定所造成的短期、中期和長期影響的評估報告(包括與之相關的壓力測試、情景分析和敏感性分析),并將此內容納入對歐盟銀行業“降風險措施”系列建議中。

二、EBA關于可持續金融任務的概述

廣義的可持續金融要求相關金融機構在滿足直接或間接支持可持續發展目標框架的同時,能夠實現穩健、可持續、平衡的經濟增長。可持續金融同時要求金融機構投資決策中,適當考慮環境和社會因素對長期可持續投資活動所產生的影響。“環境因素”是指氣候變化風險,以及更廣泛的環境和相關風險(例如自然災害);“社會因素”則涉及員工平等、包容性、勞資關系、人力資本與社區投資等問題。基于此,ESG因素與金融市場的聯系逐漸緊密,金融機構必須能夠衡量并監控ESG風險,從而實現及時應對物理風險與轉型風險的根本目的。

可持續金融任務主要指將環境,社會和治理(ESG)標準整合到金融服務中,有效支持可持續經濟的增長。同時,其任務旨在提升金融機構有關治理ESG風險的必要性認知水平,強調應重點關注ESG風險的長期性以及其估值和定價的不確定性。

表1 EBA可持續金融任務

資料來源:EBA《可持續金融行動計劃》

EBA的《可持續金融行動計劃》是為了將金融與歐洲的特定需求相聯系,同時更為廣泛地為全球經濟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其中主要任務為如下三點:一是將有關潛在的ESG風險評估環節納入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過程中;二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大型金融機構需披露符合《資本要求指令(CRD-VI)》第98條定義的ESG風險、物理風險和過渡風險信息;三是要求EBA合理評估針對環境、社會實質的資產風險敞口所進行的專項審慎處理行為。

三、《行動計劃》的主要計劃安排

《行動計劃》貫徹落實EBA促進金融體系穩定性和有效性的基本原則,其主要目標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改善當前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將可持續性因素納入機構的戰略和風險管理中,幫助管理ESG風險并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二是為監管部門提供可靠的實踐工具,幫助其理解、監測和評估ESG風險。

《行動計劃》的順序遵循法律法規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EBA將重點關注戰略和風險管理的內容。具體而言,金融機構將必須在其風險管理政策(包括信貸風險政策和程序)中納入ESG因素,提供綠色貸款的機構應制定具體的綠色貸款政策和程序,并對此類信貸額度進行監督管理。與此同時,EBA將統一ESG風險的定義與基本策略,為向金融機構和監管者提供行動指南。其次,EBA將規范關鍵指標與信息披露體系,定性與定量的披露性指標確立是EBA可持續金融工作的關鍵組成部分。其中與ESG相關的披露將以現有工作為基礎,例如《非財務報告指南:關于氣候相關信息的補充文件》。

(二)EBA將開展專項環境風險壓力測試與情景分析。EBA旨在開發專項氣候變化壓力測試模型,其主要目標是衡量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本收益情況受氣候相關環境風險的影響程度,并量化其與自然風險和過渡風險等因素的相關性。敏感性分析將有助于更好地了解銀行的氣候風險脆弱性,并初步估算銀行持有的棕色資產和綠色資產的風險水平。

(三)EBA將調查并審慎處理環境和社會相關的資本風險敞口。其范圍相對全面,包含大量數據收集與定量分析匯總,并將最終的結果總結成報告形式。
《行動計劃》的具體時間安排計劃表如下:

表 2 EBA可持續金融監管要求進程時間表

資料來源:EBA《可持續金融行動計劃》

四、EBA關于可持續金融的主要政策信息和期望

ESG因素會影響機構的業務模式,并成為挑戰和機遇來源。一方面,氣候變化的潛在后果以及相關的自然風險和過渡風險給風險管理和監管過程帶來了新的挑戰。另一方面,《巴黎協定》和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的實施將導致政策方向發生改變,使資本流動轉向可持續投資并影響過渡風險的軌跡。對此,EBA在《行動計劃》中指出,盡管對于過渡風險和自然風險的準確表現仍然存在不確定性,但金融機構需要適當的度量標準、戰略和風險管理來應對這些變化。機構應在EBA完成所有行動計劃前盡早采取行動,尤其在戰略和風險管理、關鍵指標的信息披露以及情況分析方面。對于機構在三個領域的行動EBA也提出了具體的期望:

(一)在戰略和風險管理方面,EBA鼓勵機構積極將ESG因素納入其業務策略和風險管理,以建立長期可持續的商業模式,同時在業務計劃、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框架和決策過程中考慮ESG風險。

(二)在信息披露方面,機構的ESG信息披露是促進市場自律的重要工具,有助于提高市場參與者的風險意識。因而EBA鼓勵各機構繼續開展有關《非財務報告指引(NFRD)》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參與其他相關行動。作為這項工作的一部分,EBA鼓勵各機構優先確定一些簡單的指標,以披露氣候變化相關風險(包括過渡風險)如何嵌入其業務目標、戰略、決策過程和風險管理方面的信息。

(三)在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方面,EBA鼓勵機構采用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情景,并將情景分析作為一種探索性工具,以了解相關風險暴露以及自然風險和過渡風險的潛在風險大小。情景分析的結果可以增強機構對ESG風險的理解,也有助于風險策略和業務模型的制定。因此EBA鼓勵機構積極參與氣候風險的自愿性敏感性分析,作為2020年歐洲銀行定期風險評估的一部分。

五、《行動計劃》的意義

(一)推動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

《行動計劃》有助于推動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進程。今年11月,歐盟宣告歐盟進入“氣候緊急狀態”,體現出歐盟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高度重視。EBA在這之后推出《行動計劃》也具有特別意義,更加明確了歐盟應對氣候問題的積極態度。應對氣候變化問題離不開金融作為必要的手段和工具來支持。在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行動和適應行動中,投融資需求巨大。《行動計劃》將大力推動歐洲可持續金融發展,通過建立標準化制度、提高金融機構風險辨識能力等途徑逐步引導社會資本流向可持續投資,進而影響資源配置情況,以幫助經濟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為歐洲可持續金融發展提供明確方向

EBA《行動計劃》為歐洲未來5年內的可持續金融發展提供了明確的政策方向和行動指引,引導金融機構在戰略和風險管理、信息披露、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三個維度開展具體的行動,進而逐步完善歐洲ESG標準。通過設置具體的時間進度安排,有助于可持續金融的任務更有序推動。而通過遵循相關法規文件要求展開,有助于可持續金融發展更加標準化,從而形成可復制的金融業務模式和管理模式。此外,《行動計劃》中提出的主要目標對于其他綠色金融實踐地區來說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歐盟相關制度的建立及研究成果將為其他地區的可持續金融實踐提供有價值的借鑒。

(三)給中國可持續金融發展提供借鑒

《行動計劃》對中國可持續金融發展也具有借鑒意義。就當前中國可持續金融發展的情況來看,據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綠色金融發展報告(2018)》,截至2018年末,中國綠色債券存量規模接近6000億元,位居全球前列;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為8.23萬億元,同比增長16%;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綠色信托、綠色 PPP、綠色租賃等綠色金融產品不斷豐富,有效拓寬了綠色項目的融資渠道。在國際合作上,2018 年,人民銀行牽頭的 G20可持續金融研究小組將發展以綠色金融為核心內容的可持續金融的相關建議寫入《G20 布宜諾斯艾利斯峰會公報》,繼續在全球范圍內推廣綠色金融共識。由中國等8個國家共同發起成立的央行與監管機構綠色金融網絡(NGFS)成員進一步增加,截至2019年4月,NGFS的成員數量已發展到36個國家。盡管中國“自上而下”的發展路徑大力推動了本土綠色金融的大力發展,但可持續投資規模占全球比例仍然較小,國內機構在可持續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ESG信息披露、環境壓力測試等方面較國際仍有很大差距。因而本次EBA發布的《行動計劃》也給中國金融機構在可持續金融發面的發展帶來一些參考價值,為中國未來可持續金融政策的發展提供借鑒。

作者:
施懿宸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講座教授、副院長,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院長
包婕    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研究員
楊晨輝 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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