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賦予了
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更多功能。一是提出穩步推進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建設,逐步擴大交易主體范圍,適時增加符合交易規則的投資機構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可以預見在
電力行業正式啟動交易后,會有更多的重點行業納入交易,且除重點排放單位外,機構和個人也會參與交易,從而顯著提升
碳市場的流動性和參與度,有利于形成碳市場的定價機制。二是支持開發相關金融產品和服務,有序探索運營碳期貨等衍生產品和業務。這一要求釋放出了積極的信號,既要發展現貨交易市場,也要發展期貨交易市場,通過碳市場的金融功能,撬動更多資本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為氣候變化注入更多資金血液。三是探索設立以碳
減排量為項目效益量化標準的市場化
碳金融投資基金。從全球經驗來看,減排機制是碳市場的有益補充,將有助于更多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的開發和減排量的交易,推動全社會以更低成本實現溫室氣體減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