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鏈合同的信息披露
一國政府可以通過立法強制要求本國的公司在供應鏈合同中約定其供應商應當遵守相關溫室氣體排放削減規定,但政府這樣做一方面未必具有政治可行性,另一方面效果較為低下。相比之下,企業在供應鏈合同中要求供應商進行信息披露或許更為可行,而且有助于消費者獲得相關的信息。比如,雖然每年有數千加侖的水從斐濟運往美國,但是消費者對水從斐濟運往美國所導致的
碳排放量只有較為模糊的認知。隨著信息披露的不斷完善,企業甚至發現自己采取一些措施不僅可以削減碳排放,而且有利可圖。沃爾瑪發現通過在公司內禁止閑置送貨車,每年可以節省2500萬美元的開支。聯合包裹速遞服務公司(United Parcel Service, UPS)發現通過限制運送卡車在紐約大都會地區空轉,可以節省大量的
運輸費用。可見,即便沒有政府的激勵措施,企業也可能基于節省成本的考慮自發采取一些有助于溫室氣體應對的措施。長期來看,供應鏈合同規定的信息披露會促使監管者、消費者、非政府組織、投資者或雇員對企業施加法律、經濟和社會壓力。從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實踐來看,有兩種選項有助于企業借助供應鏈合同來收集和披露溫室氣體排放信息:企業
碳足跡和產品
碳標簽計劃
(一)企業碳足跡與碳標簽的實踐
碳足跡和碳標簽可由公共機構或私人機構開發和執行。盡管美國聯邦政府對拓展環保署能源之星設備標簽計劃興趣不大,但美國一些人口眾多的州已經對一些產品實施碳標簽計劃,有幾個州甚至要求要求企業計算和報告其碳排放量,并試圖推動相關的聯邦立法。非政府組織可以通過向政府或私人公司游說來促進碳標簽和碳足跡的使用。
1.碳足跡制度
企業碳足跡通常用二氧化碳當量來標識與企業有關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和披露企業的碳足跡被視為可以刺激供應鏈合同在氣候變化應對中的使用。披露企業碳足跡制度主要效仿有毒化學品信息披露制度,它曾成功引導企業自發改善自己的環境績效。有毒化學品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范例是有毒物質排放清單(TRI),這項制度由美國政府于1984年博帕爾災難發生后所建立。TRI要求大型工業設施每年披露有毒化學物質排放量,但是它僅要求報告工業設施的排放,而不要求報告供應商或客戶的排放。研究表明,TRI對相關企業的股票價值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并激勵企業積極削減相關物質的排放。
以TRI為參照,溫室氣體排放披露計劃似乎可以激勵企業積極進行
減排,通過供應鏈合同這種減排甚至可以拓展到供應商。比如,美國一些州已規定企業必須進行溫室氣體排放,特別是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披露。受州政府的影響,美國國會提出了類似的法案。雖然許多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州、地區或聯邦排放交易計劃的稅收提供基準數據,但它同時對碳排放企業無形中造成了壓力。
不過,如同TRI一樣,溫室氣體排放披露計劃存在一定的局限,它僅僅適用于大型工業設施,且不要求受監管對象同時披露供貨商的碳排放信息。因此,溫室氣體排放披露計劃盡管可以迫使一些企業削減溫室氣體排放,但是它無法產生供應鏈合同壓力。如果不對企業的供貨商施加一定的
碳減排壓力,企業有可能將碳排放較高的生產環節轉移到供應商那里,或者生產在制造環節碳密度較低但在消費環節碳密度高的商品,不利于溫室氣體排放披露計劃所覆蓋的企業削減溫室氣體。
為了使供應鏈合同產生預期的效果,應該激勵企業將供應商的排放納入其碳足跡的計算和披露之中。此外,溫室氣體排放披露計劃不僅應該覆蓋企業的一些大型設備,而且應該覆蓋整個企業。實踐中,許多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并計算碳排放量的公司已將供應商排除在足跡分析之外,全球和國內主要碳排放報告標準并不要求將供應商納入公司的碳足跡。可見,要將供應商的碳排放量計入企業的碳足跡需要政府、消費者和非政府組織等一道努力,這需要決策者、非政府組織和個人認識到供應鏈合同在氣候變化應對中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總之,理想情況下,企業碳足跡不僅應該包括供應商的排放量,還應包括產品銷售環節的能源消耗量等信息。這樣做可以促使零售商少選擇那些在制造中比同類產品少排放、但在使用過程中多排放的產品。將消費者消費過程中的碳排放計入產品碳標簽,不僅能夠減少產品制造和銷售環節的碳排放,而且還能減少消費環節的碳排放,這會進一步強化碳標簽制度的激勵效果。
2.產品標簽制度
如同碳足跡制度一樣,產品標簽制度也在供應鏈合同中也具有一定的優勢:不僅短期內具有可行性,而且在WTO體制下被訴的可能較低。從溫室氣體減排的效果來看,不管是公共機構推行的產品標簽制度還是私人機構推行的產品標簽制度,它都必須具備一定的要素,其中包括提供足夠的產品信息,以使消費者和非政府組織能夠對適當的目標施加壓力。更為重要的是,產品標簽制度不僅適用于國內產品,而且應該適用于進口商品。
產品碳標簽制度不僅可以使溫室氣體排放在各個環節被削減,而不是僅僅在制造環節被削減。如果一項制度只降低了制造環節的碳排放,但卻增加了產品在運輸或使用環節中的碳排放,那么這項制度便沒有發揮作用,甚至還有可能增加產品的總排放量。為了避免出現這一現象,碳標簽制度必須覆蓋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包括生產、運輸、營銷、銷售和使用。雖說計算整個生命周期所涉及的排放并不容易,但在不追求完美結果的背景下可以合理降低制度的實施成本。
碳標簽制度在全球呈現出較快發展速度,且受到各國越來越多的青睞。譬如,英國宣布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與碳信托基金共同創設一項新制度,其中一個重要目標便是激勵所有的產品都采用碳標簽。美國的一些州要求一些消費品必須帶有溫室氣體排放標簽,2005年加利福尼亞州要求所有新車都顯示從2009年車型開始的二氧化碳排放標簽,紐約州對新的汽車實施了類似的標簽要求。
即便政府沒有采取強制性的碳標簽規定,私人通過標簽制度也可以借助消費者壓力和非政府組織壓力迫使企業對自己的供應商提出溫室氣體減排要求。私人碳標簽運動的領導者是英國的超市,2007年英國最大的連鎖集團特易購(Tesco)宣布為其貨架上超過70,000種產品貼上生產、運輸和消費所產生碳量的標簽,瑪莎百貨宣布在2012年實現
碳中和計劃(其中包括碳標簽計劃),英國的印刷行業宣布了一項新的生態標簽計劃:將顯示每種產品的生命周期碳排放。美國的私人碳標簽制度也頗為流行,2006年添柏嵐為鞋子添加了一個標簽,其類似于食品營養標簽,2007年家得寶推出了美國最大的碳標簽計劃:為近3000種產品貼上了生態選擇品牌標簽。
(二)企業碳足跡與碳標簽的影響
1.提升公司能源效率
從碳足跡與碳標簽的實踐來看,只要采取適當的激勵措施,企業會關注其整個供應鏈所排放的溫室氣體。比如,由于外界對馬鈴薯片生產商所生產產品的碳足跡較為關注,使得企業的管理層逐漸關注購進馬鈴薯所涉及的能源使用
問題。如前所述,沃爾瑪因禁止運輸卡車空轉每年節省2500萬美元的開支。英國碳信托公司發布的一項研究表明,80%的零售產品所涉及的碳排放來自供應鏈環節而非銷售環節。
2.改變個人行為
個人在生活中有兩種身份,一是
市場上的消費者,二是政治上的公民。借助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通過市場消費行為來助推碳減排,這是個人作為公民時無法實現的目標。雖然個人將自己標榜為負責的公民而不是消費者時會表現的更加無私,但是這一命題在氣候變化語境下存疑。各種研究表明,由于大多數美國人關注氣候變化議題,所以供應鏈合同披露產品碳排放會讓更多的美國人迫使企業在氣候變化應對上持積極態度。
需要注意的是人們對消費者是否愿意為低碳產品支付更高的價格各執一詞。雖然歐洲人已經表現出愿意為低碳產品支付更多的錢,但美國消費者看似僅愿意為綠色產品支付更多錢。研究表明,美國的消費者過去只有在價格和其他關鍵特征基本相同或價格溢價較小的情況下才選擇綠色商品。而且,太多的矛盾信息也可能構成消費者選擇障礙,如在歐洲大約有60種類型的消費者標簽可供使用,標簽的豐富產生了“標簽疲勞”現象。
一個好消息是,發達國家的多數消費者已表現出愿為消費品的環境影響和其它社會福利影響支付對價。研究表明,當消費者認識到產品質量優越時,環境標簽可有效地在某些特定市場上創造出對高價產品的需求,有機食品市場是這方面的典型代表,美國的有機食品市場近年來發展規模越來越大。
當然,過去的經驗可能無法準確預測未來消費者的行為。不過,隨著怪物颶風圖像、北極冰層退縮,以及北極熊陷入困境的新聞報道越來越深入人心,加之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預測將來的氣候變化會越來越加劇,人們或許因此而改變自己的行為模式。
在歐洲和美國,我們可以找到消費者因氣候變化而改變行為的跡象。歐洲的低碳產品市場正在迅速增長,從為豪華汽車提供自動防空轉裝置的寶馬公司到致力于減少企業碳排放的許多英國雜貨商,都在積極應對消費者所施加的與日俱增的壓力。歐洲和美國許多私營公司和非政府組織甚至出售碳補償零售產品,這些碳補償零售產品使個人通過向垃圾填埋場和風力發電場支付一定的費用來抵消自身的碳排放。
3.其它影響
企業碳足跡和產品碳標簽所產生的信息也可通過諸多方式來影響企業,這些影響被稱為企業的社會營業許可。例如,如果企業未能按照供應鏈合同中碳減排條款行事,那么非政府組織會發起針對相關企業的抵制運動,想法設法對企業的聲譽進行打擊。一些比較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投資者,開始將供應鏈合同中的溫室氣體排放限制條款作為評價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項重要指標。企業甚至發現自己的供應鏈合同已影響監管機構有關的立法、執法和行政決策。
隨著供應鏈合同中碳削減的要求越來越普及,它會逐漸成為企業的經營規范,即便沒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企業也會認真對待碳削減問題,不然會受到社會的懲罰。許多實例反映了社會規范對企業氣候變化
政策的影響。譬如,許多上市公司都支持公司和全社會削減溫室氣體排放,而這些公司的領導者似乎是受到了社會規范的驅使。這方面的典型實例是魯珀特·默多克極力支持碳中和計劃,高盛在亨利·保爾森(Henry Paulson)的領導下采取了強有力的環境保護政策。如今,越來越多的大型企業的首席執行官提及氣候變化現象已對他們良知產生了重大影響。這些首席執行官的發言可能是它們自我營銷的手段,但這一定程度上表明,當面對氣候變化所帶來的巨大潛在危機時,企業的溫室氣體減排行為將更多地受到碳排放披露信息及其整個社會規范的影響。
本文根據克爾·皮·凡登堡(Michael P. Vandenbergh)的 “Climate Change: The China Problem”(載于81 S. Cal. L. Rev. (2008))一文編譯。
文章載于上海海事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編《海大法律評論(2018-2019)》,第512頁-521頁。
作者簡介
邁克爾·皮·凡登堡(Michael P. Vandenbergh),美國范德比爾特大學法學院法律教授;
丁少偉,上海海事大學經濟法碩士研究生
王慧,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