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達峰、碳中和”的效率與公平關系
Q:“碳達峰、
碳中和”還必然涉及“效率與公平”這一經濟學永恒的主題。您如何看待氣候治理當中的公平正義
問題?
A:“效率”是指在“碳達峰、碳中和”過程中實現
碳排放(或碳
減排)資源配置的最大產出,從指標的角度看,就是使得有限的“碳排放”資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實現單位碳排放產出水平的最大化;“公平”則是指“碳達峰、碳中和”過程中要兼顧到不同地區和群體之間發展水平的差異,不能讓“碳達峰、碳中和”成為一種新的“價格剪刀差”,在碳排放資源配置過程中造成新的“不公平”,損害落后地區(企業)的發展利益。
以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必選
政策工具——碳
排放權交易
市場建設為例,碳排放權交易在理論上是一種公認的“效率優先”激勵型政策工具,生產效率高的排放主體可以通過有效的
碳市場獲得更多排放配額和資源,進而提高整體的排放效率(即提高單位碳排放的產出水平)。
然后,在這個“優勝劣汰”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公平”問題,使得一些低效率的排放主體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競爭位置,受到結構調整等客觀因素影響而被擠出市場,致使其利益受損,并最終損及其本身的發展。
因此,在“碳達峰、碳中和”過程中,“效率優先”和“公平底線”這一兩難選擇的本質是對不同排放主體間“發展權”的平衡和維護,盡管兩者之間必然存在一定的不可調和之處,但就發展而言,就必須都得兼顧。
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為例,為了兼顧“效率”與“公平”,目前大多數碳市場都做了一定的“折中”處理。比如,在現有的碳排放配額分配制度上大多采取了以“公平”為主的歷史基線法,在初期按照排放主體的歷史排放規模來分配排放配額,同時以持續縮緊配額空間的方法,給排放主體加壓,促使其不斷提高排放效率。這樣一來,就既在初期保障了不同排放主體的發展,同時又在長期鼓勵了
碳減排相關的技術進步和能力建設,使得排放主體有時間和條件適應新的市場競爭需要。
隨著“碳達峰、碳中和”愿景的公布和國家碳減排路徑的明確,碳約束不斷強化的結果是,碳排放交易對減排效率的要求變得越來越迫切。在最新公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
這實則意味著,經過前面8年左右的碳市場試點建設工作,在即將正式啟動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排放配額的分配將不再主要根據歷史排放規模來確定,排放配額的分配將更多發揮氣候變化與經濟增長的雙重宏觀調控作用,其中將大大增加對排放主體現有排放效率的考量權重。
當然,除了要兼顧排放主體的效率與公平之外,“碳達峰、碳中和”還得兼顧地區之間的減排效率和發展公平,不僅要避免后發地區因為“碳減排指標”的約束而致使發展受限,也要避免先發地區因為碳約束而致使其產業過度“空心化”。
其中有兩個關鍵問題值得注意,一是在初始分配上,必須在相對公平的基礎上合理配置排放配額;二是在二次分配上,則建立以“效率”為主的分配機制,尤其是考慮在有條件的區域率先破除地區間排放配額交易的障礙,建立相應的地方政府間交易機制,使得碳排放權得以在地區間進行流動,與現有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輔相成,共同發揮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