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1.任何締約方均可對本議定書提出修正。
2.對本議定書的修正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常會上通過。對本議定書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應由秘書處在擬議通過該修正的會議之前至少六個月送交各締約方。秘書處還應將提出的修正送交《公約》的締約方和簽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參考。
3.各締約方應盡一切努力以協商一致方式就對本議定書提出的任何修正達成協議。如為謀求協商一致已盡一切努力但仍未達成協議,作為最后的方式,該項修正應以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通過的修正應由秘書處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轉送所有締約方供其接受。
4.對修正的接受文書應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過的修正,應于保存人收到本議定書至少四分之三締約方的接受文書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對接受該項修正的締約方生效。
5.對于任何其它締約方,修正應在該締約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該項修正的文書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對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