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公眾環境意識的增強、環境觀念的轉變,對環境管理、環境執法的要求逐漸提高,使得我國的環境管理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環境執法后督察作為對環境行政執法后的監督檢查,是檢驗環境管理工作是否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基層環保執法部門是落實國家環保法律
法規的直接執行者和最終實施者,執行是否到位直接影響著環保部門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直接關系到環保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基層環保部門在執法后督察過程中存在如下
問題:
一是思想認識不深刻。部分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執法主觀隨意性大,工作理念淡薄,認為執法就是罰款,面對群眾日益增長的環境新要求和多種涉及環保執法的民生問題,無視或無力解決,已然不能適應新時期環境執法工作的需要。并且部分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在繁重的日常監管工作中一直處于忙于應付的工作狀態,對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掌握不精通、不透徹、不及時,執行不規范、不到位,對于上級環保部門針對本區域內的后督察案件往往存在思想上的輕視和認識上的偏差。
二是執行過程不徹底。一些基層環保監察人員在開展環境后督察工作中敷衍塞責,有些措施的執行甚至停留于紙上。對于上級部門后督察的要求,有的基層環保監察人員只是到企業走個過場或臨時通知企業配合,對企業弄虛作假的行為不聞不問;有時礙于當地政府或企業的人情,往往敷衍了事。特別是對一些限期治理企業后督察力度不大,造成了限期治理企業不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導致限期治理成了無期限治理,讓許多環境違法行為不能從根源上徹底根治。一旦后督察執行不到位,將給企業造成一罰不再罰或一罰就了的錯誤認識,會給今后的執法監察工作帶來阻力。
三是執法效果不給力。鑒于環保部門工作權限的限制,對少部分“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企業,僅僅適用行政處罰手段難以達到實際監管或糾正效果。后督察過程中,個體經營戶及家庭作坊存在輕微環境違法行為或影響周邊群眾的情況,僅以行政處罰難以達到違法行為糾正或消除環境影響的目的,取締關閉又涉及到業主生存就業及社會穩定問題,讓執法人員處于兩難境地。此外,還有企業因土地等問題無法取得環保審批手續,行政處罰后還是難以取得環保審批,同時又難以結案,更是使得執法人員無法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