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進入審議階段,如何實現各分編規范的系統協同成為提升法典質量的關鍵。
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吳凱杰撰文指出,應從原則、制度和責任三個維度進行完善。在原則層面,建議合理區分“生態優先”等原則的規范層次,避免重復與價值沖突。在制度層面,需理順總則編與生態保護編在規劃、生態保護補償等制度上的關系,并加強生態保護編與污染防治編、綠色低碳發展編在具體規定上的橫向協調,如避免對林地污染物排放的重復規定。在責任層面,當前草案中生態保護編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過少且籠統,存在“去法典化”風險,亟需強化與責任編的銜接,明確執法權責,為生態環境修復等制度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