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層面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更趨系統。《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要求“推進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必須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為“十五五”時期生態文明建設定下的核心任務,均體現了黨中央對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治理現代化的連貫部署與深化。立法、改革、治理3條線匯聚到同一方向,使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意義遠非一部“匯編式法律”所能概括。
生態環境治理本身跨度很大,污染控制、自然保護、生態修復乃至綠色轉型都在同一張“圖譜”上展開,各制度之間的互動遠比看上去更緊密。隨著制度數量不斷增多,體系上的不銜接開始成為影響治理效率的因素之一,而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價值恰恰在這里體現出來,即法典的編纂并不是為了把所有制度重新寫一遍,而是在更高的層面讓制度相互銜接統一。
編纂應注重制度銜接和經驗吸納
在制度銜接方面,因為生態環境治理涉及多個領域,所以要求法典須具備強大的協調能力。以河湖整治工程為例,在處理過程中需要對應規劃、生態保護、污染控制等多個制度要求,這些要求之間本無沖突,但是哪個先、哪個后、由誰來處理、適用什么標準等這些
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際解決的過程中,因缺乏協同使得執行者無所適從。對于這類問題,法典的價值就得以凸顯,通過頂層系統設計,明晰各項制度間的邏輯順位與銜接規則,為基層工作者提供穩定、統一的準則。
在改革實踐方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十年來積累了大量經驗。生態補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自然保護地分類管理等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做法。在不少領域,
政策規定、技術規范、監督制度之間的關聯已經比較清晰,也具備了法典吸納的基礎。對于這些經過長期實踐檢驗的成果,立法如果能夠用適度概括的方式加以確認,不僅能增強制度的穩定性,而且能為各地執行提供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生態環境治理越來越依賴信息化和數字化技術。監測網絡、大數據比對、執法留痕系統、生態監控平臺……這些工具的使用,促使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方式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制度如果無法適應數字化趨勢,就會在執行中出現“跟不上技術”的狀況。因此,法典中對數據的來源、共享、公開以及風險防控作出原則性規定,有助于提高制度適應力,讓未來的改革有法可依。
避免執法程序不暢和責任認定不清
在執行層面,法典的落地能力尤為重要。生態環境治理涉及的事項眾多,不同部門之間的責任關系不可能完全靠政策文件自行協調。程序如果過于分散,執行者就需要花費很大精力確認規則;如果程序之間缺少邏輯關聯,就容易造成重復審核或責任空缺。這些問題表面看是程序性障礙,本質上是制度結構沒有在更高層面實現統一。法典的編纂,應為這些問題提供更加穩定的解決方案。
責任體系是另一個需要重點關注的環節。生態環境法律中存在多種責任方式,它們的目的不同、適用范圍也不一樣。如果責任之間的邊界不清晰,治理中可能會出現要么責任疊加,要么責任“落空”的情況。具體執行者在理解制度時也可能產生困惑。責任的明確不僅關乎法律權威,更關系治理成效。法典不一定要詳細規定每一種責任的具體適用情形,但需要在制度上給出一種更清晰的結構,使執法和司法在面對新問題時有明確的參照。
在思想層面,生態文明所倡導的系統治理、綠色低碳、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等理念,已逐步上升為新時代治理的基本共識。作為基礎性法律,法典有必要在總則部分對這些原則作出明確表述,使其成為制度運行的方向標。這種理念入法,不是簡單地停留在宣示層面,而是在具體制度面對沖突時提供價值判斷基礎,讓制度在不同場景中保持一致性。
總體而言,生態環境法典的價值不在于條文數量的多少,而在于能讓日益龐雜的制度彼此銜接。一個成熟的治理體系,離不開制度的穩定性、結構的協調性和執行的可預期性,這也正是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是一項需要理論界、實務界與各部門通力協作的系統工程。作為一名長期從事法律研究的工作者,在觀察生態環境治理和制度演進的過程中,深刻體會到當前立法對體系化、集成化的需求日益明晰。我們期待生態環境法典,不僅能整合現有制度,固化改革成果,更能推動形成更加清晰、穩定、有序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從而更好地服務于國家的整體發展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