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的生效為實現溫室氣體
減排、減緩全球氣候變暖開辟了一條新的法制之路。作為靈活機制之一的
排放權交易機制通過與聯合履約機制、清潔發展機制的緊密聯系,極大地促進發達國家的減排積極性;而發展中國家更是憑借自身溫室氣體減排成本較低的有利條件促使發達國家借助排放權交易機制來促進清潔發展機制的運用,從而進一步加快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的步伐。本文通過分析排放權交易機制之法律基礎、內涵、交易的主體資格要求、承諾期儲備量等,闡明該機制與國內
碳交易的區別,旨在糾正將二者混淆的狀況的同時指出排放權交易機制在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環境目標以及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大意義。
關鍵詞:國際環境法 排放權交易 分配數量 信用額度
氣候變化 深刻影響著人類生存和發展,是各國共同面臨的重大挑戰。氣候變化是人類發展進程中出現的
問題,既是環境問題,更是發展問題,同各國發展階段、生活方式、人口規模、資源稟賦以及國際產業分工等因素密切相關。于2005年2月生效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為實現溫室氣體減排、減緩全球氣候變暖趨勢帶來了廣闊的前景,具有里程碑意義。在議定書中規定的靈活三機制是該領域國際立法極具特色的制度。作為靈活機制之一的排放權交易機制極大地減少了發達國家締約方的減排成本,有利于全球溫室氣體的減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