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調整環境功能區一類區范圍。從功能定位與保護需求來看,國家公園和自然公園符合一類區定位,且國家級自然公園包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本次修訂將一類區范圍調整為“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二是收嚴顆粒物及其主要前體物濃度限值。綜合考慮國內外PM2.5污染暴露健康影響的科學證據、保護生態環境及社會福祉、美麗中國建設目標及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等因素,本次修訂將PM2.5年均濃度一級限值調整為10微克/立方米,二級限值調整為25微克/立方米;日均濃度一級限值調整為25微克/立方米,二級限值調整為50微克/立方米;同步收嚴了PM10、SO2和NO2三項污染物濃度限值,總體與世界衛生組織最新版《全球空氣質量指南》第二階段過渡值相當。
三是更新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本次修訂更新了污染物監測分析的技術要求,并納入了近年來制修訂的相關監測標準。為推動監測方法分級分類管理,強化新技術新方法合規使用,本次修訂新增了參比方法、等效方法的術語定義。
四是同步修訂標準配套技術規范。《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HJ 633—2026)更新了AQI中PM2.5和PM10的分級濃度限值,細化了不同空氣污染物的敏感人群,引導公眾在污染天氣時采取針對性預防和保護措施。《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HJ 663—2026)對現有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方法進行了完善,新增例外事件定義和相關要求,引入三年滑動平均評價方法,細化數據修約要求,提升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和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