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
ccer抵消工作的順利開展,上海在今年年初就對本市CCER的使用條件作出了規定。今年1月8日印發了《關于本市
碳排放交易試點期間有關抵消機制使用規定的通知》(滬發改環資[2015]3號),明確本市試點企業可使用在2013年1月1日后的CCER用于清繳履約,便于各類
市場主體和試點企業有針對性的安排交易。6月2日,根據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的登記管理規定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工作安排,本市印發了《關于本市
碳交易試點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進行2014年度履約清繳有關工作的通知》(滬發改環資〔2015〕91號),進一步細化了CCER的使用條件,明確了抵消流程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