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探討
現階段來看,基于我國現有監管部門規定以及法律體系,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可以分為以下兩大類:
基于所有權轉讓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
我國現有最核心的關于不良資產所有權轉讓的監管規定是財政部和銀監會于2012年2月2日印發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該文件規定:第一,不良資產批量轉讓(10戶/項以上)的受讓方只能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只能參與本省(區、市)范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購入的不良資產應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不得對外轉讓。第二,不良資產非批量轉讓(10戶/項及以下)的受讓方可以是任何合法投資者,包括社會投資者。
根據現有監管規定,商業銀行可以考慮通過以下三種基于所有權轉讓的模式來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
(1)商業銀行批量轉讓不良資產所有權給資產管理公司,并由資產管理公司主導不良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不再參與不良資產的后續處置工作。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發起機構,信托作為發行人,發行優先級和次級不良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認購部分次級證券。商業銀行不參與資產證券
化工作,也不認購證券。
(2)商業銀行批量轉讓不良資產所有權給資產管理公司,并由商業銀行主導不良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并主導后續處置工作,資產管理公司僅僅作為通道。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發起機構,信托作為發行人,發行優先級和次級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商業銀行認購部分次級證券。由于監管規定要求發起機構必須認購部分次級證券,因此,資產管理公司也需要認購部分次級證券。
(3)商業銀行構建混合資產池(正常+不良),并進行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構建混合資產池,包括正常類貸款和不良類貸款,并控制不良類貸款的戶/項數目不大于10。由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信托作為發行人,發行優先級和次級混合資產支持證券。商業銀行認購部分次級證券。
2.基于收益權轉讓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
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的明確監管規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是否適用于不良資產收益權的批量轉讓,監管部門沒有明確表態,現階段仍然屬于灰色地帶。如未來允許不良資產收益權的批量轉讓,則商業銀行可以通過選取入池資產戶/項數目大于10的不良資產收益權作為入池資產,而通過此方式來一次性大批量地處置其不良資產。在這種模式中,商業銀行將直接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起機構,信托作為發行人,采用發行優先/次級的交易結構發行證券,部分次級證券將由商業銀行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