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修改后《環境影響評價法》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明確了建設單位對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主體責任。長期以來,環評機構作為環評文件的責任主體,間接造成建設單位只重視環評審批,不關心環評內容和落實,項目建設過程中擅自變更、“批建不符”、不落實“三同時”等違規
問題屢有發生。為督促建設單位自覺履行環保責任,按照誰獲益誰擔責的原則,修訂后的法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對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技術單位承擔相應責任。這將促使建設單位切實把環評文件的編制、相應生態環保對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放在心上,從被動“要我做”轉變為主動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對自己負責,也有利于建設單位從環評編制質量方面擇優選擇技術單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負責任、粗制濫造的技術單位,凈化和規范環評從業
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