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TOT轉出項目的經營權如何定價?TOT中項目的轉出是TBT融資模式得以實施的突破口,而轉出項目的經營權的合理定價則是轉出協議達成的關鍵。如果轉讓價格過低,會使轉讓方遭受財產損失;如果轉讓價格過高,則會降低受讓方的預期投資收益,導致轉讓協議難以達成,或者項目產品價格過高。在后一種情況下,如果轉讓方為了達成協議,則需要在其他方面做出較多的讓步和承諾,而過多的讓步和承諾對于轉讓方而言同樣會造成一定的損失。相對于賬面價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可以比較真實地反映擬轉讓項目經營權的真實價值。它通過估算TOT項目融資標的未來預期收益并折算成現值,來確定TOT項目融資標的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其基本原理是期望價值理論,是基于標的的預期收益角度對其價格所作的評估。但由于中國國內鐵路投資環境,尤其是投資軟環境如法律環境、行政環境方面的
問題,加大了受讓方在經營期間的預期風險,受讓方一般比較難以接受收益現值法評估出來的經營權價格,或者會對出讓方和政府提出比較苛刻的條件,導致TOT協議難以達成。所以,給TOT轉出項目的經營權定價時,要在收益現值法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因素,進行修正,使價格趨于合理、可行。目前,國際上比較認同的方法是美國西北大學教授阿爾費雷德·巴拉特創立的巴拉特評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