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促進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有序發展,推動運用市場機制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根據國務院《“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和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作為全市應對氣候變
化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的監督管理和交易工作的組織實施及綜合協調。
市金融辦作為全市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的日常監管、統計監測及牽頭處置風險等工作。
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物價局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碳排放配額管理
第五條 本市實行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制度。對年碳排放量達到規定規模的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單位)實行配額管理,鼓勵其他排放單位自愿納入配額管理。
納入配額管理的行業范圍和排放單位的碳排放規模標準,由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配額管理單位的名單由主管部門公布。
配額管理單位可以依照本辦法通過配額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履行碳排放報告、接受核查和配額清繳等義務。
第六條 本市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對配額實行統一登記。
配額的取得、轉讓、變更、注銷和結轉等應當登記,并自登記日起生效。
登記簿由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相關單位管理。
第七條 本市實行配額總量控制制度。配額總量控制目標在國家和本市確定的
節能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約束性指標框架下,根據企業歷史排放水平和產業
減排潛力等因素確定。
第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碳排放配額管理細則,根據配額總量控制目標、企業歷史排放水平、先期減排行動等因素明確配額分配的原則、方法及流程等事項。
配額管理細則制定過程中,應當聽取市政府有關部門、配額管理單位、有關專家及社會組織的意見。
主管部門在年度配額總量控制目標下,結合配額管理單位碳排放申報量和歷史排放情況,擬定年度配額分配方案,通過登記簿向配額管理單位發放配額。
第九條 因交易等原因發生配額轉移的,應當通過登記簿予以變更。
第十條 配額管理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登記簿提交與主管部門審定的年度碳排放量(以下簡稱審定排放量)相當的配額,履行清繳義務。
配額管理單位用于清繳的配額在登記簿予以注銷。
配額管理單位的配額不足以履行清繳義務的,可以購買配額用于清繳;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
第十一條 配額管理單位發生排放設施轉移或者關停等情形的,由主管部門組織審定其碳排放量后,無償收回分配的剩余配額。
第十二條 配額管理單位的審定排放量超過年度所獲配額的,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履行配額清繳義務,1噸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相當于1噸配額。
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使用數量不得超過審定排放量的一定比例,且產生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減排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使用比例和對減排項目的要求由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鼓勵配額管理單位使用林業
碳匯項目等產生的經國家備案并登記的減排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履行配額清繳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