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管控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虛構、捏造
碳排放或者統計指標數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與實際碳排放量的差額乘以違法行為發生當月之前連續六個月碳
排放權交易
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管控單位和
核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相互串通虛構或者捏造數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分別對管控單位和核查機構處與實際碳排放量的差額乘以違法行為發生當月之前連續六個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核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出具虛假報告或者報告嚴重失實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與實際碳排放量的差額乘以違法行為發生當月之前連續六個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給管控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核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與控排單位有其他利害關系,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第七十四條 碳核查機構或者統計指標數據核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泄露管控單位信息或者數據的,由主管部門或者市統計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給管控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管控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足額配額或者核證自愿
減排量履約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與超額排放量相等的配額;逾期未補交的,由主管部門從其登記賬戶中強制扣除,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門從其下一年度配額中直接扣除,并處超額排放量乘以履約當月之前連續六個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
管控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遷出、解散或者破產清算之前完成履約義務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與超額排放量相等的配額;逾期未補交的,由主管部門從其登記賬戶中強制扣除,不足部分由管控單位繼續補足,并處超額排放量乘以履約當月之前連續六個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市場交易主體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違法從事交易活動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返還不當得利,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其他交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交易所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管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本辦
法規定的報告義務,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交易所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回不符合標準的費用,處五萬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 市場交易主體、核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阻撓、妨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九條 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交易所開展的碳排放權以外的交易品種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氣體的排放,包括燃燒化石燃料或者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購
電力、熱、冷或者蒸汽所產生的間接二氧化碳排放。
(二)碳排放單位,是指因為生產、經營、生活等活動,直接或者間接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的企業、建筑或者其他排放源。
(三)大型公共建筑,是指根據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制定、國家統計局審批的《民用建筑能耗和
節能信息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兩萬平方米、供公眾開展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筑,包括辦公建筑、商業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衛建筑、通信建筑,以及
交通客運用房、展覽中心等。
(四)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物,是指根據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制定、國家統計局審批的《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由政府財政資金建設、國家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管理的辦公建筑。
(五)預分配配額,是指由主管部門在每個配額分配期,根據配額預分配原則和方法確定,并且無償分配給管控單位的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