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政策建議
(一)政府與交易所收集企業數據應提高準確性,并提高工作效率
政府在派遣相關從業人員到交易所和實體企業進行數據統計的同時,應該提前對相關的審計人員進行相應的職業培訓,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有效性;應該盡快出具相關的制度辦法,針對各類
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分配,對行業內部違法違規企業進行相應的懲罰,從而凈化金融市場環境;建成“政府決策、專家參與、部門協調”的運作模式,提升政府專項資金支持,從而建立一個高增長、低污染的市場環境。
(二)對不同行業與不同企業設置專門的配額標準,且應該降低調整周期
從配額精確度來說,政府應該對不同行業和企業制定不同的配額指標,并加強對相關重點企業和項目
碳排放的監督和預測;從配額調整周期來說,市場中存在大量發展中企業,其改革過程中主營業務的變化會導致相關碳排放數量的頻繁變動,政府和交易所應定期檢查其排放量,并降低
碳配額調整周期從而達到“整體減少、合理分配”的局面。
(三)政府應該加大相關的激勵措施,提升企業
減排意愿和對碳投資的能力
由于湖北
碳金融市場是一個新興市場,不論從交易所還是企業都是在創新。因此,對于主動創新的企業應該給予激勵措施,對其中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職能培訓,以求其能在實體企業中熟悉業務、積累經驗的目的。而對于不愿意改革創新的控排企業,應該制定專門的強制措施進行企業改革,不能以破壞公共環境為代價來滿足自身企業發展需求。
(四)充分借鑒國外發達碳金融市場經驗,開發多種類碳金融產品
今年以來國外碳金融市場發展勢頭良好,以芝加哥碳資產交易所和歐盟碳
排放權交易所為代表的市場開發了一大批新的碳金融產品并形成了比較好的市場。湖北
碳市場作為新興的發展市場,應該學習國外發展經濟市場經驗,引進交易價格決定機制和配額分配機制,從而跟隨國際腳步前進。
(五)明確階段目標與
政策,為實體企業
節能減排提供保障
湖北碳市場從試點階段走向全國的過程中,管理人員應該吸收國內其他主要幾個交易所的教訓經驗,按照全國標準對本省實際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分配方式,從而減少過渡性企業的中間成本。在制度創新方面,在維護當前企業應有的權利的條件下應該進行相應的創新,從而保證實體企業、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