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能源電力安全底線,政策作用不可替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頒布的十多年間,在大力推進以風電、光伏為主體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我國積累了豐富的
政策經驗。扶持政策直接引導了我國新能源發展達到世界第一,技術水平總體進入世界第一梯隊。
與此同時,發展中也積累了一些矛盾和
問題,有些已經大規模出現,有些還在爆發的前夜,有些埋藏了隱患。
如新能源發展中的補貼拖欠問題,煤電靈活改造的投資回收機制問題,儲能價值的體現問題,機組安全備用的政策落實問題,能源轉型成本的分攤機制等。這些都是能源轉型中遇到的新情況,產生的新問題,也是“學費”的一部分。
面對“30-60目標”,如何在實現目標的過程中守住能源
電力安全的底線,政策的作用不可替代。總體來看,我們還處在能源電力轉型的初期,政策設計要針對這時期的特點,政策的根子上要正,導向要明,具有一定靈活性,好鋼要使在刀刃上。
首先,要明確政府和
市場主體在保障能源電力安全中的責任。責任是政策的“靶心”,只有責任明確才能精準施策。
對于保障能源電力安全、防范大災大難這樣的世紀性任務,政府責任無可替代。
政府的責任主要體現在安全風險防范戰略、規劃的制定,并將其體現在能源電力發展的各個重要環節之中;分解中央政府、各級地方政府在安全中的責任;領導、協調各級政府部門及全社會各方面預防風險。
其次是完善以能源商品屬性為導向的電價政策。“30-60目標”實現過程,必然也是以電價為引導能源電力轉型過程。
歷史表明,中國電力改革史就是一部電價改革史,電價順則電力發展順利,反之亦然。如中國燃煤電廠的污染控制水平和過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速度等與電價政策導向是完全一致的。
能源電力轉型中的各種風險控制成本就是能源轉型的成本,且最終必然要傳導到終端電力用戶上。對于與電網相連接的電源來講,只計算發電端的電量成本并以此衡量是否“平價”,對估計電力轉型成本的大小和艱難程度是不正確的,對防范電力轉型中的風險防范是不利的。
沒有將電能全成本傳導到終端用戶,不利于用戶認識低碳發展的艱巨性,不利于強化
節能意識,也會間接影響到碳價格,進而影響到
碳市場的正常運行。
電價政策改革要以電能商品屬性為依據逐步完善,并完善交叉補貼,政府高度重視系統支撐和風險防范的成本傳導。
再次,要深入研究在能源電力轉型和風險防范中電網的作用,出臺相關政策。“30-60目標”對于電網的作用應當重新評估,電網格局應當重新布局。
當前進行的電力體制改革框架設計,主要是把電網看成電力系統的“中間”環節,看成只是一個輸電的通道。這種認識在能源電力轉型中需要進行大的調整。
可再生能源的大比重接入、各種儲能大規模應用、分布式微網與電網相接、巨量電動汽車充電、區域間基于維護電力系統的穩定性及風險防范的電力資源配置等,都使得電網的功能和作用發生重大變化。與此相適應,電力體制改革應當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使電網在能源電力轉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最后,關于“十四五”規劃中的政策定位。傳統的五年計劃與今日的五年規劃已經發生了本質性的變化。
在市場機制下,有什么樣的政策導向就會有什么樣的結果,這也是為什么“十三五”規劃有的很快就完成了(如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有的規劃卻相差很遠(如煤電機組的靈活性改造完成不到三分之一)。
“十四五”規劃的重點應當是提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目標相一致的指標體系、劃定關鍵要素的底線和邊界(如風險防范)、在邊界內給出規劃指標的預期性數量范圍、明確國家(政府)支持的重大科技迎新項目和示范項目、提出政策框架甚至具體政策。
在能源電力轉型初期,新能源發展、儲能技術和低碳發展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雖然日新月異,但與傳統的能源電力的競爭還存在較大差距,政策體系也很不完備。在“十四五”期間,政府應當繼續在規劃、政策、標準方面,營造支持創新的良好市場環境,有針對性改革完善監督管理體系。
“天不言而四時行,地不語而百物生”。在積極推動能源電力轉型過程中,我們不能違背能源電力轉型的客觀規律,一方面要對“30-60目標”充滿信心,對未來的技術發展充滿信心;另一方也要系統考慮,腳踏實地,做好能源電力轉型中的“灰犀牛”“黑天鵝”事件的防范。
(作者系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黨委委員、專職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