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據和目的】為規范上海
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質押登記行為,維護質押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規則》和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等相關法律
法規及規則制度,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配額質押定義】本規則所稱配額質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符合條件的配額合法所有人(以下簡稱“出質人”)以其所有的配額出質給符合條件的質權人,并通過交易所辦理登記的行為。
第三條【質押標的】本規則所稱配額為在上海市碳排放配額登記注冊系統中登記的碳排放配額。已被司法查封、凍結等權利受到限制的配額不得申請辦理質押登記。配額一經質押登記,在解除質押登記前不得重復設置質押。
出質人質押的標的如果為當年用于履約的配額,質押到期日不應晚于當年清繳截止日。
第四條【配額質押參與人】出質人是指納入上海市配額管理的單位或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機構投資者。
質權人是指依據中國法律法規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質權人指定的
第三方機構是指質權人委托的代質權人處置質押標的的處置主體,且應為交易所的會員。
第五條【雙方職責】出質人應當對出質配額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配額質押須由質押雙方簽訂質押合同。質押雙方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質押合同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以及配額質押行為、內容、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規及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
第六條【質押登記機構】交易所作為主管部門委托的質押登記機構,負責對質押雙方提供的配額質押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并提供質押登記、解除質押登記等服務。
第七條【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對交易所辦理的配額質押登記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質押登記
第八條【申請材料】質押雙方向交易所申請辦理配額質押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配額質押登記申請表》;
(二)質押雙方簽訂的質押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質押雙方簽訂的融資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質押雙方有效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質押審核】交易所對質押雙方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后,根據審核完成日日終對出質人配額持有的審核結果,將出質人交易賬戶內相應的配額進行質押登記,并向質權人出具《配額質押登記證明書》(以下簡稱“質押證明書”)。質押登記的生效日以質押證明書上載明的質押登記日期為準。
交易所完成配額質押登記后,將質押登記申請的相關材料提交上海市碳排放配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備案。
質押雙方、司法機關等可向交易所或登記管理機構查詢質押標的的權屬和狀態。
第十條【補充質押】出質人根據質押合同約定需要補充配額作為質押標的的,質押雙方需向交易所提交《配額補充質押登記申請表》,交易所對質押雙方提交的補充質押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后進行補充質押登記,并向質權人出具《配額補充質押登記證明書》(以下簡稱“補充質押證明書”),補充質押登記的生效日以補充質押證明書上載明的質押登記日期為準。交易所完成配額補充質押登記后,將補充質押登記申請的相關材料提交登記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提供質押盯市數據】質權人可申請交易所向其發送日間盯市數據,交易所根據相關規定向質權人發送盯市數據。
第三章 解除質押登記
第十二條【解除事由】質押登記可因下列原因解除:
(一)出質人履行完畢債務;
(二)質權人放棄質權;
(三)其他質押雙方約定或法定事由。
質押登記可以申請部分解除。
第十三條【解除申請】質權人向交易所申請解除質押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配額質押登記解除申請表》(申請部分解除質押登
記的,申請表由質押雙方共同簽字蓋章);
(二)質押證明書原件(原件遺失的,應提供在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信息披露媒體之一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質權人有效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解除審核】交易所對質權人提交的解除質押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后,于審核完成日日終解除質押登記,并向質權人出具《配額質押登記解除通知書》(以下簡稱“質押解除通知書”),質押登記解除的生效日以質押解除通知書上載明的日期為準。
部分解除質押登記的,交易所同時向質權人出具剩余質押標的的質押證明書。
解除質押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后,交易所將解除質押登記相關材料向登記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無效解除】質押雙方簽訂的質押合同被依法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質押雙方應當申請辦理解除配額質押登記。
第四章 處置辦理
第十六條【處置事由】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可向交易所申請處置質押標的:
(一)出質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二)發生質押雙方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
(三)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七條【處置方式】除通過司法途徑實現質權外,交易所可提供以下方式供質權人實現質權:
(一)將已出質的配額轉至質權人賬戶或質權人指定的第三方機構賬戶。質權人或質權人指定的第三方機構應當事先按交易所規定辦理開戶手續,且轉讓質押標的時須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規則的規定。
(二)符合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處置申請】質權人向交易所申請辦理質押配額處置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配額質押處置申請表》;
(二)質押證明書原件(原件遺失的,應提供在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信息披露媒體之一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質權人有效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處置辦理】交易所對質權人提交的處置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后,根據處置申請辦理相關處置,并將處置申請相關材料及處置結果向登記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收費標準】質押登記申請人應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質押登記費和處置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免責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因配額質押登記要素、質押合同等申請材料內容違法、違規及其他原因導致質押登記無效而產生的糾紛和法律責任,由質押雙方承擔,交易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在質押過程中,因一方未履行質押合同有關約定,造成另一方損失的,交易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若本規則與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碳
排放權質押登記相關
政策或規定相沖突,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交易所有權按照國家規定修訂本規則,交易所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產品的質押登記】在交易所上市的其他交易品種的質押登記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解釋權】本規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