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不同類別
政策工具的優勢,構建行政機制與
市場機制相耦合的低碳政策體系。用好行政機制,讓政府在低碳發展中更好發揮“掌舵領航”作用;創新市場機制,讓各市場主體在低碳發展中形成“眾人劃槳”的合力。充分發揮基于行政機制的命令控制型政策廣泛性、權威性、目標可預期和過程可監督等優勢,通過行政力量為低碳發展建章立制,培育和引導全社會預期。確立低碳發展在國家法律
法規和重大決策部署中的地位,制定各地區各行業碳達峰和
碳中和行動方案,構建“城市—社區—園區—建筑—產品”等多層級的低碳標準體系。通過激勵型政策促進低碳技術和低碳能源廣泛推廣,通過約束性政策倒逼高碳行業有序退出和轉型發展,通過低碳宣教體系培育全社會低碳意識和低碳自覺行為。同時,更要注重發揮市場機制在碳價格發現和傳導中的作用,為各類
減排主體提供持續的經濟激勵,形成減排的長效機制。通過
碳排放權、排污權等交易市場促進基于全社會成本的價格信號生成和傳遞,形成完善的碳價格發現機制,并通過價格信號實現資源能源在各行業的最優配置,引導各類減排主體的邊際減排成本趨同趨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