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煤電行業實施超低排放應注意的問題
1、更高要求的超低排放不宜在現役電廠中盲目推行
對煤電企業規定的一般性情況下的排放限值是依據“最佳可行技術”(也即環境、技術、經濟相適應)的原則來制訂的,而特別排放限值已是按照“環境優先”原則來制訂的。且我國《排放標準》的每次修訂基本上都對現役電廠提出新要求,近幾年企業花費巨資進行了多次改造。如果再輕率提出實施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從全社會高度看環境效益極小、經濟代價太大,必須慎之又慎。從理論上講,污染治理
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則首先是從對環境質量影響最大(而不是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污染源著手,當污染源對環境質量影響相差不大時,應先從污染控制邊際成本更低的污染源開始治理。針對我國灰霾污染,這一基本原則在絕大部地區仍然有現實意義。當一個地方通過環境質量評價確認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仍然是環境影響的主要原因時(此種情況極少),需要進一步超低排放時,可以通過政府與企業通協商方式或者開展探索性試點,取得經驗后修改排放標準加以強制推行。
2、鼓勵企業積極采用低費用或者無費用的超低排放技術和方法
一些
電力企業和環保產業、科研機構為了自身
市場競爭戰術或者發展戰略的需要提出并實施了超低或者近零排放的做法,如果不損害社會利益或者
第三方利益則政府不應干預,但是如果影響了規則或者社會利益政府則應當干預。如果說經過嚴密論證一些特定的超低排放的電廠建設是合理的話,那么大面積沒有進行嚴密科學論證的電廠超低排放則是會影響全社會利益的。世界和我國大氣污染控制的經驗都證明,一方面加大環保要求會增加排污企業負擔降低經濟活力,但另一方面會促進環保產業的發展減少環境損失從而促進社會財富的經濟增長,總收益的大小取決于污染控制的時機和力度的大小。全社會的效益只能是在合適的污染控制水平中實現,像一些為了單一追求超低排放效果,過度增加污染投資、增大污染控制成本的做法,造成投入產出比過低,甚至成為無效經濟活動,對環保產業也是很大的損害。通過單位污染物控制邊際成本的比較可以較容易判斷出是進一步控制煤電的污染成本低還是控制其他污染源更為合算,真正做到把好鋼用到刀刃上。
節能與環保是電力發展的永恒主題,而不斷追求更清潔、更經濟是企業進行節能環保的不竭動力。要保護企業自覺節能
減排的積極性,更應鼓勵企業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提高節能環保水平。政府和社會應當鼓勵一切無費用或者低費用的污染控制技術和環保管理技術的發展,但要反對鞭打快牛的做法。
3、要正確處理超低排放與資源節約、應對氣候變化的關系
從當前在實踐中和一些指導文件中提出的超低排放的技術路線來看,主要是通過增加濕式電除塵器來降低煙塵排放濃度,煙氣處理的整體工藝基本無改變。超低排放的效果更多是通過增加能耗、電耗、物耗的方式來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因此,應對超低排放所產生的各種影響用全生命周期評價方法,對生產運行(如對電廠可靠性的影響可能帶來的損失)、直接減少的污染和可能帶來的二次污染(如濕式電除塵的污水)變化、物耗的增減、二氧化碳增減、環境質量變化等進行全面評估,根據評估情況決定超低排放的要求。
4、要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決策機制
超低排放涉及到
法規、政策、技術多個方面,涉及到大量的交叉學科知識,“超低”一詞本身就說明靠直覺、靠常識、靠一般性工作遠遠是滿足不了正確決策的要求。例如,從媒體報道看,不清楚火電污染控制法規、不清楚煤電和燃機污染物排放限值內涵、不清楚污染源監測誤差限的電力專家、環保專家是大量存在的,也說明了這一領域相關政策、技術分類已經很細。若不是專家熟悉的領域,德高望重的著名專家并不一定比普通人的看法更高,但對社會和決策產生的誤導作用卻大大超過常人。因此,在制定超低排放相關的法規、政策、規劃、標準中,要充分聽取各方面、各層次群體專家的意見并開展政策辯論;要防止被打著環保旗號的利益集團的專家所忽悠;要進行成本和體現環境本質屬性的環境效益(環境質量改善)及經濟效益分析;要緊繃法律之弦,遵照李克強總理最近又強調的對市場主體“法無禁止皆可為”,對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要求推進污染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