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結合試點地區情況和特色,制訂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的
政策和創新體系。可借鑒綠色金融地方實踐,統一氣候債券、氣候基金、氣候信貸、氣候保險、
碳中和債券、碳中和基金等金融工具的標準,推動
碳金融和利用互聯網+新技術等領域積極創新。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氣候投融資的建設,對于超額完成
減排目標的地區給予獎勵。出臺產業、投資、財稅、價格、金融、信貸等激勵扶持政策,通過補貼、稅收減免、政府擔保等手段,促使金融系統充分把握和管理氣候風險,有效推進氣候友好型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鼓勵各地方發揮政府引導的作用,對適合氣候友好型項目發展的綠色低碳產業產業基金、擔保基金、
碳基金、氣候基金等提供支持,并積極引導創立私募股權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為應對氣候變化項目動員更多的資金資源。鼓勵地方政府探索建立氣候債券發行和管理制度,通過擔保和增信機制支持氣候債券發行。充分發揮綠色資產支持證券(ABS)在直接融資中的作用,為綠色中小企業降低融資門檻、拓寬融資途徑、提供長期穩定的低成本的資金。與此同時,應認識到新技術帶來的挑戰和機遇,鼓勵地方政府充分利用互聯網+、區塊鏈、云計算、數字經濟等新興技術的優勢,提高氣候投融資靈活性,開發出一些新的氣候投融資創新工具推廣普及到小微企業與社區家庭及個人使用,將氣候投融資與普惠金融有效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