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溫室氣體統計核算制度,逐步建立
碳排放交易
市場”的任務,以及《“十二五”控制溫室氣排放工作方案》(國發[2011] 41號)提出的“構建國家、地方、企業三級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工作體系,實行重點企業直接報送能源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制度”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于組織開展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通知》(發改氣候[2014]63號),并組織了對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的研究和編制工作。本次編制的《中國煤炭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旨在幫助煤炭生產企業準確核算和規范報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科學制定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行動方案及對策,同時也為主管部門建立并實行重點企業溫室氣體報告制度奠定基礎。
本指南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編制。編制組借鑒了國內外相關企業溫室氣體核算報告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參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的《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經過實地調研和深入研究,編制完成了《中國煤炭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學性、完整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編制過程中得到了國家安監總局煤炭信息研究院、煤炭科學研究總院、
山西省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等單位的大力支持。
《中國煤炭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包括正文及兩個附錄,其中正文分七個部分闡述了指南的適用范圍、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核算邊界、核算方法、質量保證和文件存檔以及報告內容。本指南適用范圍為在中國境內從事煤炭開采和洗選活動的獨立法人企業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核算與報告的排放源類別和氣體種類主要包括燃料燃燒二氧化碳(CO2)排放、火炬燃燒CO2排放、甲烷(CH4)和CO2逃逸排放以及凈購入
電力和熱力隱含的CO2排放。
使用本指南的煤炭生產企業應以最低一級的獨立法人企業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為邊界,核算和報告在運營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產設施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主體如果除煤炭生產外還存在其他生產活動且伴有溫室氣體排放的,還應參照其生產活動所屬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核算并報告這些生產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企業應為排放量的計算提供相應的活動水平和排放因子數據作為核查校驗依據。企業應盡可能實測自己的活動水平和排放因子數據。為方便用戶使用,本指南參考《2006年IPCC 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優良作法指南和不確定性管理》、《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等文獻資料,整理了一些常見化石燃料品種、露天開采和礦后活動甲烷逃逸等相關的參數和排放因子,供不具備實測條件的企業參考使用。
鑒于企業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本指南在實際使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處,希望相關使用單位能及時予以反饋,以便今后不斷修訂完善。
本指南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并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方法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我國煤炭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核算和報告。在中國境內從事煤炭開采和洗選活動的企業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并編制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如果除煤炭生產外還存在其他生產活動且伴有溫室氣體排放的,還應參照其生產活動所屬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核算并報告這些生產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