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2024上海國際
碳中和技術、產品與成果博覽會舉辦。會議期間,安永發布了第八版《綠色稅收跟蹤報告》,詳細介紹了全球66個國家(地區)在可持續性
政策激勵、碳定價制度和環境稅收政策以及免稅措施方面的最新進展(時間截至2024年4月)。這些國家(地區)的GDP總和占全球GDP的90%以上。其中,對于“走出去”企業來說,尤其要注意2023年10月1日落地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的相關內容。
過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
CBAM是歐盟提出的一項關鍵氣候政策,其核心目標是實現2050年的“碳中和”目標。CBAM通過向進口商品征收碳稅,確保這些商品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
碳排放成本與歐盟內部商品相當,從而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歐盟實施CBAM,主要是防止一個國家或地區采取碳
減排措施后,由于成本上升導致碳密集型產業轉移到其他未采取
碳減排措施的國家或地區,從而抵消減排效果。歐盟希望通過CBAM對進口的高碳產品征收稅費或退還相應的
碳配額,減少碳泄漏風險和競爭力
問題,并推動其他國家采取更加嚴格的氣候變化政策。同時,歐盟計劃在2030年前將所有受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約束的產品類別納入CBAM管理。這一決策將擴大CBAM的覆蓋范圍,對于碳密集型產業來說可能產生較為深遠的影響。
2023年5月16日,歐盟官方公報正式公布了CBAM法案的最終文本,這標志著碳邊境調節機制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關鍵進展。按照規定,CBAM于2023年10月1日開始過渡期,直至2025年12月31日結束。從2026年1月1日起,該機制將正式全面生效。筆者認為,對于中國企業而言,CBAM的實施帶來了機遇與挑戰——一方面,CBAM為企業提供了一個轉型升級、提高國際競爭力的機會;另一方面,CBAM需要企業加強對產品
碳足跡的監測和管理,以確保滿足CBAM對碳排放數據的嚴格要求。
企業數據須準確完整
筆者在實務工作中發現,盡管CBAM政策的全面執行日益臨近,但目前許多企業對其的認識還處于初步探索階段,暫未做好充足準備。鑒于此,筆者建議相關企業應抓住時機,學習和掌握CBAM政策的詳細內容。在準確理解政策要求的基礎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進而在激烈的
市場競爭中贏得主動。
在進行CBAM申報時,企業必須確保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覆蓋原材料采購、生產、
運輸以及最終產品形成的整個碳排放鏈。此外,企業還必須嚴格遵守申報的時間規定,確保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申報,以避免因逾期而遭受罰款或其他處罰。這也意味著,準確核算碳排放數據是企業合規遵從CBAM的關鍵環節。
核算和報告產品的碳排放數據,包括直接排放數據和間接排放數據,往往涉及復雜的數據收集和計算過程。特別是對于
鋼鐵、鋁等生產流程復雜的行業,準確核算碳排放量是一個不小的挑戰。同時,CBAM的核算標準和方法可能與企業現有的
碳盤查或碳足跡計算方法不同。需要提醒的是,2024年7月31日起,企業將無法長期依賴于碳排放的默認值,而是需要提供更精確的碳排放數據,以符合CBAM的要求。在計算過渡期間的排放量時,企業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使用監測、報告和核查(
MRV)體系以及替代方法來估算排放數據。在這之后,企業必須依賴于實際的排放量數據。這要求企業必須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碳排放數據收集與管理機制,以確保所提供數據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從而減少可能的不利影響和額外的合規成本。
采取開放的態度應對潛在挑戰
筆者建議“走出去”企業,建立或優化內部的碳排放管理和報告系統,與供應鏈中的其他企業協同合作,共同確保整個供應鏈的碳排放得到有效管理,以滿足CBAM的要求。同時,企業還可以與國際伙伴合作,確保其碳排放核算與國際標準接軌。隨著CBAM涵蓋的產品范圍不斷擴大,那些目前尚未被納入的企業也應當時刻關注CBAM政策的最新動向。
筆者同時建議相關企業,采取開放的態度應對CBAM帶來的挑戰。比如,與同行業企業、供應商、行業協會以及研究機構建立合作網絡,共同探討CBAM應對策略;通過行業
論壇、研討會和工作坊等形式,分享CBAM相關的經驗和知識;與其他企業合作開展關于CBAM影響的研究項目,共同開發解決方案;與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合作,共同提高整個供應鏈的碳排放透明度和管理水平;與技術供應商和研發機構合作,探索和應用低碳技術和提高能效的解決方案;與國際合作伙伴一起,了解不同市場對CBAM的反應和適應策略,尋求國際市場的合作機會;鼓勵企業內部持續學習CBAM相關的最新信息和最佳實踐,保持企業的競爭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