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14]14號)以及我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京發改[2014]2794號)的相關要求,各重點排放單位應于3月20日前向我委報送碳排放核查報告,目前尚有部分單位未按規定完成此項工作。為確保本市碳排放配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順利實施,按照我委《關于印發規范碳排放權交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京發改規[2014]1號)的規定,各重點排放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二氧化碳排放報告
第三方核查工作,對未在3月27日前向我委報送碳排放核查報告的重點排放單位,我委將依據《決定》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